編者按:證券交易印花稅是當前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非常關注的熱點問題。為此,今刊登專業人士從法律角度對證券交易印花稅制度改革的分析文章,供讀者參考。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證券法律的完善,證券稅收法律作為一個強有力的經濟工具和法律工具,對一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本次“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對“降低證券交易印花稅”問題呼聲一片。
伴隨著我國證券市場誕生和發展,證券交易印花稅從試點徵收到立法規范,直至成為稅法中行為稅的一種,至今已經走過了18個年頭了。
1990年,深圳市政府參照香港證券市場的做法,對股票交易試行徵收印花稅,稅率為買賣雙方各徵收0.3%,同年6月,開始正式對股票交易徵收印花稅,由賣出股票者按交易金額的0.6%繳納,同年11月,對買方也開徵0.6%的印花稅。1991年6月,深圳“股災”以後,印花稅稅率降低到0.3%。1991年10月23日,上交所也開始對股票交易徵收印花稅,徵收方式為買方、賣方雙向徵收,稅率也為0.3%。1992年6月12日,國家稅務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下發了《關于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定》,該法規明確交易雙方分別按0.3%的稅率繳納印花稅,在這之後印花稅稅率因市場和經濟環境的變化有所調整,但買方、賣方雙向徵收的形式卻是一直沿用至今。1997年5月,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由0.3%升到0.5%,次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由0.5%降到0.3%。2001年,國家稅務總局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由0.3%降到0.2%。2005年1月24日,財政部決定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由現行0.2%調整為0.1%,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0.1%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2007年5月30日,財政部決定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由現行0.1%調整為0.3%,這是繼2005年下調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後,我國又一次對該稅率進行大的調整。
從我國徵收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整體情況來看,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制度的立法特點包括:一是將證券交易印花稅作為普通印花稅的一個稅種,對證券交易行為徵收,相當于國際上的證券交易稅;二是在證券交易所得稅難以徵收的情況下,將印花稅作為證券交易所得稅(資本利得稅)的替代稅種;三是設立證券交易印花稅達到增加財政收入、調節證券市場的作用。
在早期的印花稅分成比例中,國家和地方各50%。1997年1月1日起國務院決定將證券交易印花稅分享比例調整為中央80%,地方20%。1998年6月對證券交易印花稅再次調整分享比例,改為中央88%、地方12%。從2000年10月1日起將分享比例由中央88%、地方12%,分三年調整到中央97%、地方3%,即:2000年中央91%、地方9%,2001年中央94%、地方6%,從2002年起中央97%、地方3%。
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不斷增加,在財政收入中的比重也越來越大。據統計,在1991-2000年的10年間,滬深股市提供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總額達1461.58億元,年均遞增210.39%。2000年全國證券交易印花稅達到了478億元,這恰是我國證券市場前5年證券交易印花稅總量的5倍。2006年,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179億元,2007年,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達2005億元,是2006年的11倍。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已成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源泉。
證券交易印花稅制度立法改革的基本原則
基于對證券交易印花稅制度立法、執法情況和證券交易印花稅制度立法改革調查分析,建議證券交易印花稅制度立法改革應體現四個基本原則。
1、要充分考慮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狀況。證券稅收法律的完善程度與一國證券市場的成熟程度密切相關,一國的證券市場越發達,其證券稅收法律體係也就越完善,而一個完善的證券稅收法律體係表現在它的稅收與稅率設置是否充分體現公平與效率的原則,稅制的設置要充分體現不同投資群體與投資種類之間的區別,針對不同的投資群體設置不同的稅種,針對不同的投資品種如國債、股票、認股權證等在稅率方面進行區別對待,在不同的投資環節如發行、交易等方面設置不同的稅種。
2、有利于證券市場長期穩定發展。為了鼓勵證券市場的長期穩定發展,大多數國家的證券稅收法律設計都體現出稅基寬、稅負輕的特點,並對那些長期投資者及再投資行為給予了一係列優惠措施,體現出各國在進行稅制設計時的一個重要原則,即促進證券市場的長期穩定發展,較好地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和避免重復課稅等。
3、保證納稅和徵稅的便利性。在設計證券稅收法律改革時應充分考慮到納稅和徵稅的便利性。或者由納稅人自行申報,或者由中介機構及其他機構代繳,並給納稅人一定的選擇權,使得其能夠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選擇相應的稅種與繳納方式。
4、證券稅收法律調整在改革中體現穩定。證券稅收法律的設計體現出相對穩定的特點,由于證券稅收法律的調整直接反映出一國政府對于證券市場發展走向的把握,而證券市場又是一個市場化程度較高、信息敏感度較強的場所,因而證券稅收法律的調整可能會直接影響到投資者的信心與整個證券市場的波動,從穩定發展證券市場這一前提出發,在進行證券稅收法律方面的調整時,本著相當慎重的態度,不以短期的調控策略影響到長期的發展基礎。
從各個國家的經驗來看,證券交易稅呈下降趨勢,大部分發達國家都逐步取消了證券交易稅,由證券交易稅為主轉變為證券交易所得稅為主,逐漸建立了以證券交易所得稅為主的稅收法律體係,從國際慣例來講,開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是必然的趨勢,也是一國證券市場成熟和發達的標志之一。然而,目前無論從實際操作還是保護資本市場的角度看,開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存在很多不可行的因素,各國一般不急于設置證券交易所得稅(資本利得稅)。當前我國應著重推行證券交易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