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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不能成為“大股東會”
2008年03月10日 13:17:04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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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協提案呼吁大股東表決權應“受限”

    “如果繼續忽視對小股東權益的切實保護,使他們的投資難以收到回報而不敢不願去投資,輕則會使公司難以融得所需資金,嚴重損害公司利益;重則會使社會喪失投資誠信環境,使投資安全受到威脅,嚴重妨礙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行和發展!”

    這段話來自于兩會上《關于建立健全小股東權益保障機制》的一份政協提案。這份由全國工商聯並購公會起草,全國工商聯遞交的提案建議對大股東的表決權加以適當限制;對被嚴重非法損害的小股東,要從證券保障金中拿出部分資金,並依法追究損害者的責任。

    大股東表決權應受到限制

    “現時,一些公司的‘股東大會’變成了‘大股東會’,缺乏公平公正性。”這份具有“股市革命”意味的提案認為,當下上市公司股權過于集中,大股東操縱股東會,“資本多數決定”原則被濫用,應有的對小股東的誠信與責任難以履行。現行《公司法》雖然在立法中確立了諸如累計投票制、代理權徵集、代位訴訟等多項保護小股東權益的法律制度,但缺乏具體可行的操作方法和實施途徑,小股東權利不能得到有效行使。

    提案對此列出兩條建議:一是對持有公司特定比例以上,能有效地影響、甚至控制公司決策的股東所持有股份的表決權應進行一定限制。

    二是進一步明確規定有利于小股東權益保護的“關聯股東的表決回避”和“分類表決”制度。如韓國有法律規定,對于股東大會的決議有利害關係的股東,不能行使其表決權。

    提案還呼吁為小股東參與公司治理創建平臺。

    一是進一步完善獨立董事運作機制。將原來獨立董事的產生由大股東提名、按投票權表決的產生方式,修改為一定比例股東提名、大股東回避、其它股東表決的方式來產生獨立董事;或專門設立由中小股東選出的代表其利益的獨立董事,以保障獨立董事真正成為中小股東利益的代表。二是建立針對各類中介機構的誠信評價體係。從中小股東的利益出發,建立各種針對投行、律師、會計師、企業高管、相關政府官員的道德誠信評價指標,對監管者進行社會監督。

  “無救濟則無權利”

    由于小股東人數眾多,分布極為分散,大范圍的共同訴訟的聯係成本費用極為高昂,受害的中小股東很難自發形成有效的共同意志表達,因此,中小股東無法組織有效的共同訴訟。

    提案呼吁通過建立“獨立董事代位訴訟”法律制度,當董事會無法做出公司對侵害小股東利益的行為是否起訴的集體決議或集體決議不起訴時,董事會中持反對意見的獨立董事可以單獨行使職權決定提起代位訴訟。同時設立“集團訴訟”制度,它不僅是單獨訴訟的合並或共同訴訟的特殊形式,而是專門救濟群體性糾紛的獨立的當事人代表訴訟制度。

    救濟機制中還提出,對被嚴重非法損害的小股東,要從證券保障金中拿出部分資金,對其進行先期救濟性補償,再依法追究損害者的法律責任。

    最後,提案還倡議建立小股東權益保護的民間組織機構,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民間團體、機構和個人成立代理中小股東權益的組織機構。此機構可代表小股東發起知情質詢,徵集投票權,推薦或罷免獨立董事的建議,甚至對上市公司侵犯損害小股東權益的行為提起法律訴訟等等。同時,這些機構還可以在知情權、參與決策權、收益權、公司治理等方面提出小股東權益保障的量化性評價指標,使小股東對自己權益保障情況易于了解、評判和實施監督。(賈林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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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吳慶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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