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商業銀行為理財產品命名時,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和承諾性的稱謂。
記者11日從中國銀監會獲悉,針對當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市場出現的問題,銀監會近日發布通知要求,商業銀行應通過自主設計開發理財產品,代理客戶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不得以發售理財產品名義變相代銷境外基金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境外投資理財產品。通知要求各商業銀行于近期開展個人理財業務自查,部署各銀監會派出機構採取暗訪的形式對轄內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進行調查。
不得誤導客戶購買產品
銀監會發布的這份題為《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從細化政策和部署檢查兩方面進一步加強了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監管。今年3月19日,民生銀行旗下的一款QDII產品由于虧損達到50%被清盤,而與此同時,多款QDII產品也出現了虧損,這也促使了監管機構進一步規范銀行理財產品。
《通知》要求,商業銀行為理財產品命名時,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和承諾性的稱謂和蘊含潛在風險或易引發爭議的模糊性語言;不得銷售無市場分析預測和無定價依據的理財產品;理財產品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于5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
對于理財產品的宣傳,《通知》要求,商業銀行要加強產品宣傳與營銷活動的合規性管理。應在理財產品的宣傳和介紹材料中全面反映產品的重要特性和與產品有關的重要事實,對于無法提供科學、準確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的理財產品,不得在宣傳和介紹材料中出現“預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樣。
須評估客戶產品適合度
《通知》強調,商業銀行應建立客戶評估機制,針對不同的理財產品設計專門的產品適合度評估書,對客戶的產品適合度進行評估。對于與股票相關或結構較為復雜的理財產品,商業銀行尤其應注意選擇科學、合理的評估方法,防止錯誤銷售。同時評估工作應在營業網點當面進行,不得通過網絡或電話等手段進行客戶產品適合度評估。
對于部分商業銀行在執行過程中流于形式的現象,《通知》特別要求,商業銀行在向客戶銷售理財產品前,應充分了解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目的、投資經驗、風險偏好、投資預期等情況,建立客戶資料檔案。同時,要針對不同的理財產品設計專門的產品適合度評估書,對客戶的產品適合度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必須由客戶簽字確認。
應充分保證客戶知情權
《通知》還指出,商業銀行要做好信息披露,在與客戶簽訂合同時,應明確約定與客戶聯絡和信息傳遞的方式,避免導致客戶因未及時獲知信息而錯過資金使用和再投資的機會。並建立全面、透明、方便和快捷的客戶投訴處理機制。同時還要建立理財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管理制度,完善理財業務人員的處罰和退出機制,對發生多次或較嚴重誤導銷售的業務人員,及時取消其相關從業資格。
此外,銀監會還在《通知》中要求各商業銀行于近期開展個人理財業務自查,部署各銀監會派出機構採取暗訪的形式對轄內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進行調查。對于商業銀行自查中未發現或者自查後未改正的問題,銀監會將根據相關法規作出處理。(記者 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