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勞動保障局昨日(18日)澄清———
安排職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而不是四倍工資。昨天,針對部分媒體報道中“法定節假日今年起變為帶薪休假”及“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可以拿到‘四倍工資’”的說法,市勞動保障局相關負責人明確表示,上述兩種說
法並不準確。
市勞動保障局相關負責人明確表示,法定節假日並非從今年開始才變為帶薪休假日的,而是早在1994年《勞動法》頒布時就明確了此規定。而對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該負責人給出了詳細說明:本市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用人單位(即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五天),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14條和第44條的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即: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而不是四倍工資。
其中“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確定應當遵循下列原則:首先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休假期間工資標準確定;最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才能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依照上述原則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即730元/月。
此外,除上述法定節假日加班情況外,安排勞動者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解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