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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唐建)
2008年04月21日 21:23:08  來源: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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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唐建)  

    [2008] 22號  

    當事人:唐建,男,1974年4月出生,時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投摩根)研究員兼阿爾法基金經理助理,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金橋路989弄38號202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唐建違反證券法律法規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申請,我會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與申辯意見,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唐建任職上投摩根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通過其所控制的證券賬戶交易“新疆眾和”股票,為自己及他人非法獲利152.72萬元。具體情況如下:

    2006年3月,唐建任職上投摩根研究員兼阿爾法基金經理助理,在執行職務活動,向有關基金二級股票池和阿爾法基金推薦買入“新疆眾和”股票的過程中,使用自己控制的中信建投證券上海福山路營業部(以下簡稱福山路營業部)“唐金龍”證券賬戶先于阿爾法基金買入“新疆眾和”股票,並在其後連續買賣該股。期間,唐建還利用職務權限,多次查詢上投摩根阿爾法基金投資“新疆眾和”股票的信息,充分掌握了該基金的投資情況。截至2006年4月6日全部賣出前,“唐金龍”證券賬戶累計買入“新疆眾和”股票60,903股,累計買入金額76.49萬元;全部賣出所得金額105.45萬元,獲利28.96萬元。此外,2006年4月至5月,唐建還利用福山路營業部“唐金龍”資金賬戶下挂的“李成軍”證券賬戶、東方證券上海浦東南路營業部“李成軍”證券賬戶連續買賣“新疆眾和”股票的機會,為自己及他人非法獲利123.76萬元。

    以上違法事實,有上投摩根情況說明,當事人詢問筆錄,營業部情況說明及有關人員詢問筆錄,“唐金龍”、“李成軍”賬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流水,“唐金龍”賬戶網絡交易IP地址,上投摩根出差記錄及報銷憑證,“新疆眾和”公司2006年第一季度報告等證據在案證明。

    唐建在申辯中提出,自己不是基金經理助理。經復核,根據上投摩根有關公司研究員和基金經理助理職責的說明,唐建于2004年4月加入上投摩根,擔任研究員;2006年1月兼任阿爾法基金經理助理。根據上投摩根內部管理制度,基金經理助理的職權包括依據基金經理的授權下達股票交易指令;向該基金的基金經理提出投資參考建議;查詢該基金的交易組合情況。唐建利用上述職權對阿爾法基金投資情況進行了查詢。因此,唐建的上述申辯與事實不符。

    唐建提出,自己並未向阿爾法基金推薦買入“新疆眾和”股票。經查明,2006年3月23日,唐建以上投摩根研究員身份建議調整上投摩根阿爾法基金、中國優勢基金二級股票池,增加“新疆眾和”股票為可投資對象;2006年3月28日,唐建電話向阿爾法基金的基金經理建議買入“新疆眾和”股票。唐建的上述行為構成了向有關基金推薦買入“新疆眾和”股票的職務行為。

    唐建提出,自己對“唐金龍”賬戶沒有控制權,未提供該賬戶的交易資金;未進行股票交易;與最終獲利無關。經查明,根據福山路營業部情況說明、福山路營業部櫃臺主管以及唐建本人的詢問筆錄,唐建辦理了“唐金龍”、“李成軍”資金賬戶的開立手續,將“李成軍”證券賬戶下挂在“唐金龍”資金賬戶;根據福山路營業部及招商銀行上海分行營業部提供的證據,“唐金龍”資金賬戶的交易資金62萬元係由唐建本人的招商銀行一卡通賬戶51242502****0623在2006年2月7日劃入;根據福山路營業部提供的“唐金龍”證券賬戶網絡交易IP地址、上投摩根出差記錄與報銷憑證以及唐建的詢問筆錄,唐建曾通過網絡交易的方式在香港、新疆、雲南等地交易過“新疆眾和”股票。根據唐建的詢問筆錄,唐建從“新疆眾和”股票交易獲利中分得了收益。因此,唐建的上述申辯沒有事實依據,我會不予採信。

    唐建及其代理人辯稱,唐建的行為未給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造成損失,不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八條予以認定,也不應適用該法第九十七條進行處罰。我會認為,《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基金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基金從業人員利用其所處的職務或地位,從事任何與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相衝突的證券交易,都將導致或可能導致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都是為法律所禁止的。唐建利用其在基金公司所任職務的便利,利用非公開的基金投資信息,先于有關基金買入同一公司股票,為自己及其親屬牟取私利,違背了基金從業人員對受托管理的基金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負有的忠實、勤勉義務,是明顯的利益衝突的行為,是嚴重的背信行為。這種先于有關基金買入同一公司股票的證券交易行為客觀上會對相關股票的市場價格產生不利于有關基金的影響,使該基金投資該種股票的成本增加,從而損害了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唐建這種背信行為還損害了有關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聲譽,損害了投資者對有關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信賴和信心,進而對有關基金的長期運作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造成損害。因此,應當適用《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七條對唐建的行為進行處罰。同時,我會認為,作為基金從業人員,唐建屬于《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從事股票交易的人員,其買賣“新疆眾和”股票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有關禁止有關人員買賣股票的規定。

    唐建利用職務便利,通過“唐金龍”及其關聯證券賬戶多次交易“新疆眾和”股票並獲利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在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中,投資者出于對基金管理人的信任,將資金委托給基金管理人進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受人之托,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與基金份額持有人之間是一種信托關係,基金管理人及其基金從業人員對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負有忠實義務,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不得從事利益衝突的行為,不得將自身利益置于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之上,更不得在執行職務或辦理業務過程中利用所處地位或優勢牟取私利。忠實勤勉、誠實守信、避免利益衝突,不僅是基金從業人員基本的執業準則,更是基金行業的立業之本。唐建作為上投摩根研究員兼阿爾法基金經理助理,一方面履行公司賦予的職責,參與基金財產的投資和管理,另一方面又憑借職務便利,利用非公開的基金投資信息,為自己及他人利益買賣相同股票並獲利,構成了嚴重的利益衝突行為,違背了基金從業人員的法定義務,是一種典型的背信行為,應當受到制裁。

    唐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八條有關禁止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的規定,同時也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有關禁止有關人員參與股票交易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七條所述基金從業人員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行為以及《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違反法律規定參與股票交易的行為。根據唐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七條、《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我會決定如下:

    一、取消唐建基金從業資格;

    二、沒收唐建違法所得152.72萬元,並處50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付款憑證的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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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潘曉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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