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1日證監會發布《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若幹問題的通知》,首次公開發行正式啟用詢價制度。詢價制度改變了過去由監管部門審批發行價格的定價方式,採取了國際上通行的累積投標詢價方式確定新股發行價格。詢價制度的實施,標志著我國資本市場首發市場化定價機制的初步建立,對提高市場配置資源
的效率,推動資本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與通知同時發布的還有《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對象條件和行為的監管要求》(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18號,簡稱《備忘錄》),對詢價對象的范圍、條件和監管等做出具體規定——詢價對象分為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險公司、財務公司、信托公司和QFII等六類,每一類公司以及其管理的產品都設定了不同的準入條件和持續資格條件。
其後,監管部門根據市場情況對詢價制度有關條款、詢價對象條件以及詢價方式進行了修訂和完善,並將所有品種的發行制度進行了整合,于2006年9月17日發布《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簡稱“37號令”)。
據了解,從2005年初詢價制度開始試點到“37號令”發布實施,詢價制度主要作了以下修訂:一是將“保薦機構選擇一定數量的詢價對象進行初步詢價”修改為“所有詢價對象均可參與初步詢價、未參與初步詢價的詢價對象不得參與累計投標詢價和股票配售”;二是將《備忘錄》禁止承銷團成員參與股票配售的相關規定予以調整,並刪除“基金管理公司和QFII應佔詢價對象總數50%以上”的規定;三是將原來“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保薦機構和承銷商不得參與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詢價和配售”調整為主承銷商自營業務以外、符合要求的證券投資產品以及分銷商均可參與詢價和配售;最重要的改變,是將主承銷商自主選擇參與初步詢價的機構,調整為詢價對象可自主選擇參與初步詢價以及網下配售,提高了報價的主動性和詢價結果的公平性。
詢價制度之前,關于新股定價方式,A股市場採用的是不分行業、全部設定發行市盈率上限(如20倍)的行政定價方式,市場完全沒有定價權。詢價制度的實施,標志著我國資本市場首發市場化定價機制的初步建立,對提高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推動資本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截至2008年4月25日共有詢價對象237家,其中基金公司58家(佔比24.47%)、證券公司66家(佔比27.85%)、信托公司39家(佔比16.46%)、財務公司29家(佔比12.24%)、保險公司13家(佔比5.48%)、QFII32家(佔比13.5%)。股票配售對象共計1026家。
詢價制實施以來,新股發行定價較為合理,沒有出現非理性泡沫。據統計,詢價試點的2005年初至2006年5月新老劃斷前,新股發行市盈率(攤薄後)平均為20.4倍;2006年5月新老劃斷以來,新股發行市盈率(攤薄後)平均為27.3倍(剔除中國人壽等不宜以市盈率指標衡量的特殊行業上市公司),較新老劃斷前高33.8%;今年以來,新股發行市盈率(攤薄後)平均29.2倍,較新老劃斷前提高了43.1%。從二級市場走勢看,上證綜合指數從2005年股改至今,已上漲了356%。可以說,在持續高漲的市場環境下,新股發行定價從整體上也保持了平穩上升的趨勢,新股整體定價水平是合理的。
與此同時,證監會對新股詢價改革一直以來也都實施必要的監管。主要監管措施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對保薦機構研究報告制作、路演推介組織以及信息披露等提出監管要求,特別關注保薦機構出具的投資價值研究報告對于新股定價的結論性意見。
二是對詢價對象的資格和報價行為加強監管。目前,詢價對象包括基金、券商、保險、信托、財務以及QFII等六類機構。證監會對這些投資者分別設定了不同的準入條件,只有符合條件的機構才能成為詢價對象。同時對詢價對象的報價、申購行為進行持續監管。
2007年8月,證監會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7號)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對2006年度詢價工作中頻繁出現報價高于發行定價卻未申購、報價與申購行為不一致的三家詢價對象,採取了責令整改、整改期間(三個月)暫停詢價業務的監管措施;對報價缺乏誠信、情節比較嚴重的17家詢價對象發函警告,要求這些公司切實遵循誠信原則,提高研究定價能力,加強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改進詢價工作。上述17家機構包括8家基金管理公司,7家證券公司,1家信托投資公司,1家財務公司。證監會將保持對詢價對象相關行為的持續監管,對報價不誠信、定價水平低甚至惡意抬高報價、擾亂市場的少數詢價對象,將適時採取監管措施,直至取消相關詢價對象的新股詢價和配售資格。
三是對定價異常情況進行窗口指導。詢價制實施以來,新股價格基本上是由發行人和承銷商在機構投資者報價的基礎上自行確定,證監會根據一定原則進行窗口指導,以防止出現定價過于偏離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情況。
可見,詢價制度實施以來,新股發行已初步形成了發行人、投資銀行和機構投資人通過路演、推介等溝通程序後,通過報價申購從而確定價格的機制。證券市場資源配置效率得以提高,新股定價市場化改革取得初步成功。(侯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