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所發布《會員客戶證券交易行為管理實施細則》——
根據市場需要,《細則》將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東在一個月內通過競價係統賣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數量接近上市公司總股本的1%、通過大宗交易係統賣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客戶與其交易對手方存在明顯關聯關係這兩類行為,也列入會員應當重點監控的范圍。在監督這些交易行為時,會員發現客戶涉嫌違法違規交易且無法及時制止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上證所。
為貫徹落實《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上海證券交易所日前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客戶證券交易行為管理實施細則》(全文見A6版),以充分發揮會員自律管理作用,加強會員客戶交易行為管理,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該《細則》今日正式發布實施。
《細則》共五章三十五條,其主要內容和制度安排圍繞促進會員履行客戶交易行為管理職責這一主題展開。其中,根據市場需要,《細則》將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東在一個月內通過競價係統賣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數量接近上市公司總股本的1%、通過大宗交易係統賣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客戶與其交易對手方存在明顯關聯關係這兩類行為,也列入會員應當重點監控的范圍。在監督這些交易行為時,會員發現客戶涉嫌違法違規交易且無法及時制止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上證所。
根據《細則》,會員應當在與客戶簽訂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時,當面向其解釋協議條款、揭示證券交易風險,並要求客戶簽署證券交易風險揭示書等相關書面文件。在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中,會員還應與客戶約定,如果客戶違法違規使用賬戶,或存在嚴重影響正常交易秩序的異常交易行為,會員可以拒絕客戶委托,或終止與客戶的證券交易委托代理關係。
《細則》要求會員重點監控被上證所列為限制交易的賬戶,以及最近一季度被上證所列為監管關注的賬戶,並于每個交易日登錄交易所網站,查閱交易所對其定向發送的限制交易賬戶及監管關注賬戶名單。對限制交易賬戶、監管關注賬戶,會員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通知該賬戶的開戶人、實際控制人以及實際操作人,要求規范交易行為,並進行相應的合法合規交易教育。《細則》還指出,會員及其營業部因客戶出現異常交易行為收到上證所口頭警告或書面警示函後,應當及時與客戶取得聯係,告知其相關監管信息,規范和約束客戶交易行為。
據悉,上證所會對會員遵守和執行《細則》的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會員違反實施細則的,交易所可按照《會員管理規則》等規定,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並可視情節輕重,在一定時間內暫不受理和審核會員的交易權限申請、會員資格相關業務申請等業務。(記者 王璐)
規范會員客戶交易行為 上證所提四方面要求
《細則》完善了上證所會員自律管理業務規則體係,是與本所《會員管理規則》配套實施的一個重要的、具體的業務細則。
《細則》的基本指導思想有三個:一是發揮會員在本所證券交易自律管理中的作用。《細則》明確要求會員承擔起客戶交易行為的管理職責;二是實行證券交易自律管理關口前移。本所會員直接接受投資者的委托,形成經紀業務關係,是直接的利害關係人,最有條件引導投資者依法從事證券交易、及時發現制止異常交易行為;三是及時化解因客戶證券交易而發生的矛盾糾紛。會員處于市場一線,有條件首先妥善化解客戶因為證券交易已經或可能發生的各類矛盾糾紛,理順投資者的情緒,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促進市場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