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權自配?
對于電信運營商高管期權收入之高,各方看法不一。
根據《華夏時報》記者的調查,從法律依據上來說,2006年初,基于業績考核與薪酬制度改革等方面的考慮,國資委發布了《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這可能是電信運營商實施高管期權的依據。
2007年10月,國資委又發布一份名為《關于嚴格規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稱,部分央企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實施股權激勵過程中存在“值得注意的問題”,並要求央企控股境外企業在11月9日前將檢查情況及整改意見上報國資委企業分配局。
據稱,當時國資委認為,一些公司未經報批擅自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屬違規行為,而且,有的股權激勵計劃不規范,股權授予批次過多,行權限制時間過短,一些公司業績考核不夠嚴格。
國資委的《通知》還提出了幾條要求:其一,央企按照有關文件的要求及時向國資委申報,未申報或未經國資委審核同意的不得實施股權激勵計劃。
其二,對于在國資委成立之前但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股權激勵計劃,不符合《試行辦法》規定的,還須修訂完善並報國資委備案後方能實施。
國資委的《通知》還明確,各央企的紀檢監督機構對其股權激勵中的違規行為提出整改要求;國資委將把央企執行國家收入分配政策的情況作為對企業負責人考察、考核、獎勵的重要內容和選拔任用依據。
電信運營商的期權制度到底是否符合規定?國家審計署今年的一份材料稱,“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網通、中國電信2000-2006年的股票期權配發數量、價格、行權條件等方案都由各自董事會提出,這些公司董事會成員又同時兼任上市公司高管,即股票期權決策者同時為期權收益人,實際上是自己給自己配發股票期權。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網通等未對行權價格實行限高管理,致使股票期權價值過高”。
至于國資委是否批準過這些期權方案,目前尚不知情。
“不管怎樣,電信運營商的期權制度是歷史問題。”有證券業人士分析認為,幾乎所有最近幾年在海外上市的中央大型企業都實施了期權激勵制度,如中國人壽、中海油等。對此現象,國資委是清楚的。
毋庸置疑,包括電信運營商在內的央企高管們的期權高收入將如何規范,業內外廣泛矚目。今年4月市場即傳言國資委將于下半年推出新規定,將限制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股票期權收益不得超過股票期權被授予時薪酬總水平的50%,相關政策走向與實際執行值得關注。(作者:郭冬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