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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定價機關提起定價聽證應提交成本報告
2008年07月14日 21:56:31  來源:新華網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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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關于公開徵求 《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意見的公告

    1998年5月1日實施的《價格法》正式提出建立聽證會制度。依據《價格法》的規定,原國家計委頒布了《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價格聽證制度的實施,對規范政府價格決策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和透明度都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顯成效。由于價格聽證在我國還是一個新生事物,在實踐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價格聽證辦法。現通過互聯網予以公告,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此次徵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08年7月23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  進入原文閱讀>>>

==有關《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的解讀==

     官方規定價格聽證參加者中消費者比例不低于1/3

    辦法明確,聽證會設三至五名聽證人(聽證人是指代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專門聽取聽證會意見的人員)。聽證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的工作人員擔任,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聽證會主持人由聽證人中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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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聽證人履行的職責包括:聽取聽證會參加人的意見陳述,並可以詢問;提出聽證會報告。     

    辦法規定,聽證會參加人由消費者、經營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聽證會的社會組織和其他人員等構成。

    聽證會參加人由下列方式產生:

    (一)消費者採取自願報名、隨機選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托消費者組織推薦;

    (二)經營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或者委托行業組織、行業主管部門推薦;

    (三)專家、學者、社會組織和其他人員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

    辦法還列舉了聽證會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進行社會調查,收集有關方面的意見;

    (二)向有關經營者、行業組織、行業主管部門調查了解與聽證事項相關的情況;

    (三)出席聽證會,就聽證事項發表意見、闡明理由;

    (四)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遵守聽證會紀律。

    政府人員組織價格聽證時若玩忽職守將擔法律責任

    辦法也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程序組織或者舉行聽證會,情節輕微的,由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宣布聽證無效,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請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定價機關制定聽證目錄內商品和服務價格,未舉行聽證會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宣布定價無效,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請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定價機關提起定價聽證時應提交成本報告

    辦法規定,定價聽證方案可以由定價機關提出,也可以由定價建議人向定價機關提出。定價聽證方案應當包括的內容有:(一)建議制定價格的具體項目;(二)現行價格和建議制定的價格,單位調價額和調價幅度;(三)建議制定價格的依據和理由;(四)與聽證項目有關的近三年以來生產經營成本、財務管理等資料;(五)建議制定價格對經濟、社會影響的分析;(六)其他與制定價格有關的資料。

    定價聽證方案的提出人應當對所提供的有關定價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非本部門提交的定價聽證方案進行形式審查。聽證會舉行15日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聽證會參加人送達定價成本監審結論。

      政府定價聽證會應公開舉行 允許旁聽和新聞報道

    辦法在第五條規定,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允許旁聽和新聞報道,但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十四條明確,公開舉行的聽證會設記者席。與會採訪的新聞媒體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新聞媒體報名按照報名順序或者隨機選取。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邀請新聞媒體採訪聽證會。

    第十九條要求,聽證會舉行30日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聽證會參加人的名額、產生方式及具體報名辦法等相關事項。

    第二十條規定,聽證會舉行15日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定價聽證方案要點,聽證會參加人名單、聯係方式,聽證人名單。

    第二十八條則要求,定價機關作出定價決定後,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定價決定和對聽證會參加人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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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屈紹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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