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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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還房貸的種種問題 |
3月17日,央行再次調高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後,更多市民打算提前還貸。據銀行人士預計,由于新利率要在明年1月1日才正式執行,所以年底將掀起一股提前還貸的高潮。為制止提前還貸的勢頭,廣東多家銀行已準備出臺措施避免市民提前還貸所帶來的利息損失,收取違約金成為正在考慮的主要措施。據了解,中行已規定按還款額的月利息作為違約金,而農行、建行、工行則在緊急商討中,估計會在1∼2月內出臺具體方案。
網民聲音 |
有道理,符合合約精神
■【:D】:這體現合約精神。合約訂明3個月還,那麼銀行就可以收三個月利息,現在你提前一個月還,銀行就少收一個月利息,銀行的收入減少了,當然不幹啦。目前國際上是通行提前還貸罰違約金的。
■【無能老農】:支持銀行的做法,這不叫霸王條款,應該叫公平交易。
■【恍恍忽忽】:提前還貸違約金不是霸王條款。我舉個例子:您的公司在年初與A公司訂立9月份的出口合同,並與B公司訂立8月份購買設備的合同。可是,B公司在2月份就把設備運來了,並要求付款。可是,在2-8月間設備被閒置,資金被佔用。難道您沒有覺得有損失嗎,您不打算向B公司要求賠償或堅持按合同履約嗎?
■【狂草急就章】:站在個人角度上我是不願意付違約金的,但是如果在銀行角度你違反了和銀行的貸款協議,假如本來銀行借給你錢20年還請,銀行可能要賺你十幾萬利息,你提前還款就讓銀行和你的貸款合同提前終止了,銀行可能只能賺到很少的利息,你違反了貸款合同,站在這個角度上來說是客戶應該支付違約金。
但是考慮到我國銀行業還沒有放開競爭,客戶並沒有得到最優質的服務,所以我不讚成目前就要實行罰違約金,可以在未來對外資,民營銀行已經完全放開競爭後,給客戶提供最優質的服務,最合理的價格的時候才能實行罰違約金,你不能對你有利的就要和國際接軌,對你構成競爭壓力的就不接軌。
反對!
是誰先違約?
■【落一葉難知秋】: 提前還貸是違約!單方面提高放貸利息是不是違約?
■【阿堂】:
出臺政策時為什麼總是忘了老百姓的利益?與民爭利會得民心嗎?!
■【老工程師】: 除非只對新按揭者提高利率,
否則客觀上這種行為是欺詐行為。舉個例子,如果甲借錢給乙,說好了20年分期還,利息是A,乙同意了。乙借錢後甲說,利息改成十倍的A,而且不許提前還。這是什麼行為?這客觀上已經不是什麼霸王條款,完全是蓄意欺詐!如果這種行為合法,那麼銀行方面可以先用很低的利率讓很多人“上鉤”,而後大大地提高利率,使民眾沒有任何辦法地被掠奪。
我愛我中華
這些銀行仍然沒忘記自己是官老爺,所以他們才自以為有至高無上的權力,才能要求存貸款的人遵守他們制定的遊戲規則。
■【大鼠愛大米】:
如是銀行違約在先。老百姓就應針鋒相對,提前還貸就是正當防衛。
■【sunjetcom】:
眾所周知,合同是對簽約雙方的制約。合同所簽訂的內容必須是不可單方更改的,若是將來情況發生變化,合同的條款都應該雙方共同協商認可,合同才繼續有效。我國的貸款合同一向都是由銀行單方制定,對將來情況發生變化銀行始終是有利一方,貸款者總是無可奈何。
如今的銀行房屋貸款利率上調,其實就是對合同內容的修改。在簽訂貸款合同時,銀行沒有注明將來銀行利率可能發生的變化,以及變化量的限定。誇張的說,如果利率漲了100倍,同樣需要貸款者繳交利息,這合理嗎?如果出現負利息,銀行也會給貸款者付保險費嗎,這也合理嗎?
其實,在合同內容發生實質變化時,雙方有權提出對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國家的銀行利率變化,對雙方來說都是不可抗力,對此,合同雙方任何一方提出就該合同修改或終止合同都是合法的,並不存在違約的情況,銀行要對提前還貸者收取違約金是沒有根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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