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梅州興寧市大興煤礦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123名礦工被困井下,生還希望渺茫。事故原因是礦主違法違規違章經營,梅州市政府、興寧市政府也負有監管不力的責任。廣東省委省政府決定:梅州市長何正拔停職檢查,興寧市長曾祥海停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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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雙把崗下:停職檢查能挽救礦工的性命嗎?
恍恍忽忽:相對于如此多人的性命,“監管不力”這樣的說辭似乎太輕描淡寫,甚至讓人感到憤怒。除了懲治違法經營者,應該嚴厲追究行政者的法律責任。
甘草:拿人命不以為然,就是拿自己的生命和前途開玩笑!但是,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是你的命和烏紗帽是抵不過的!
曉淩:事故與腐敗有著千絲萬縷的聯係,因此要杜絕事故,首先一定要解決好腐敗問題。只有我們絕大多數的公務人員,真正做到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尤其是我們管理企業的黨政第一把手,真正做到公正廉潔,絕對不貪贓枉法,才能把事故減少到最低限度。
夏臺:
官商勾結,是這類礦難的起因!中國經濟發展能源資源短缺,促進了地方官與礦商的勾結!
zshln:煤礦事故是生命與能源需求、產量、成本、收入的矛盾的具體體現,國家能源尤其是以電力為主,而電力主要是煤碳在這種兩邊都要顧的情況下,造成了兩邊都沒有照顧到的現象。一個拉5噸煤的貨車你硬要它拉20噸不出事故是不可能的,可是現實又必須這樣做,一邊是人的生命,一邊是能源的需求和整體的經濟發展,真是叫政府左右為難。
九斤老太:過去煤礦規定:從事井下工作必須事先經過嚴格技術培訓。工人要達到4級工技術水平才能下井。現在90%是農民工,招來就下井。能不出事嗎?
法劍如天:一個個接踵而至的礦難,一條條的生命代價,就是“發展”的結果?!
官僚主義作風的“陽奉陰違”抵觸“以人為本”的作為與不作為是社會政治穩定的嚴峻考驗;人民的吶喊與以血與生命的代價,倣佛在催醒我們每一位真正共產黨人,拿起法律武器,狠心依法懲治腐敗,官僚主義者。
我也說兩句!
網友: lgp
如果逐條的對照這個法律和法規,不難發現大量的礦山根本不能依法實施這個法律,換句話說在許多煤礦的生產中《礦山安全法》和實施細則實際上是缺席了。這樣一部法律保護的是勞動者的生命安全,那麼這樣一部重要的法律不能得到實施究竟又是誰的責任?
不難看出地方保護主義是產生這種現象的一個主要原因,由于能源結構的不合理,過分依賴煤炭,整個社會對煤炭的需求非常大,在這種情況下煤炭生產的速度必然加快,這個過程中煤礦業主見利忘義,缺少必要的安全投入,使得許多煤礦生產根本就不符合《礦山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地方行政長官考慮的是地方經濟的增長,置安全生產不顧,忽視了礦山的安全生產。《礦山安全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認真執行這個法律是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責任,如果只看到一方利益,忽視人的生命安全,礦難就很難避免,這不是《礦山安全法》的缺陷,而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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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 久太平
這所以出現該停不停仍然違法經營,除了礦主利令智昏、膽大妄為之外,其主要原因是監督管理不力為虎作倀,縱容了濫採亂挖。我們清楚地記得,近年來發生的歷次礦難之後都有一句非常通用的定義性結論:“礦主無視政府監管,擅自組織生產”。這話說得太輕松太“重要”了!企圖用這一句話就可以把責任全推到那些見利忘義的礦主身上,與政府無關了。可是,事實上真的如此嗎?
政府所說的監督是一種什麼樣的監督?是不是發個文件開個會提提要求,或者哪位領導做個批示就算監督了?是不是把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了就算監督了?是不是成立個整頓領導小組就算監督了?以本次礦難為例:知道該礦“證照不全”,違法經營,有沒有人負責監督其補沒補齊證照?超碼在其該停未停組織生產的第一時間就應該掌握其證照情況;還有,省地政府和相關部門發了停產整頓通知後有沒有人監督執行情況?停產後的整頓工作有沒有人組織實施?想沒想到政府不組織整頓礦主會鑽空子?
我想,地方政府領導做為監管者不是不知道怎樣做,那麼為什麼不履行監管責任呢?是不是政府官員與利欲薰心的礦主狼狽為姦?如果各級政府官員能夠明白1個人的生命和123個人的生命具有同等的尊嚴,那麼,就不會偽心地拿人的生命去開脫自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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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興寧煤礦事故是典型的“人禍”:兩市長停職檢查
▲ 礦難不止,凸現了法律和政策的重任
▲ 欲治礦難,必須讓制造礦難者付出價!
▲ 闖下123條人命之禍,政府官員僅僅停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