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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得知舉報阜陽市潁泉區豪華辦公樓“白宮”的李國福在安徽省第一監獄死亡的消息,又傳來了另一個舉報人的悲慘遭遇。
據廣州日報4月23日報道,50多歲的王文漢曾是郴州市宜章縣的一名企業主,為了打贏一場經濟官司,他多次給曾錦春送錢,但曾錦春吃了原告吃被告的做法,讓他在借了高利貸行賄之後,依然輸了官司。從此,他走上了舉報曾錦春的道路,並與彭北京、李民主、黃元勳這三人結成“舉報曾錦春聯盟”,正是他們持續不斷的努力,將“中國第一貪紀委書記”拉下了馬。
相對于李國福,黃元勳等四名舉報人還算比較“幸運”的。他們把“中國第一貪紀委書記”拉下了馬,人還活著。但這個結果來得實在是不容易啊!且不說曾錦春吃了原告吃被告,在曾錦春涉嫌受賄案庭審後,這幾位舉報人仍然心有余悸。王文漢說,“我到現在都不敢回家……因為雖然曾錦春倒臺了,但是以前把他當作保護傘的黑惡勢力卻還在逍遙法外,有一年春節,他們連續搜了我三天三夜!”更後怕的是,在黃元勳含淚寫遺書(給湖南省省委書記張春賢)時,有人出價10萬元要買他的人頭。舉報貪官不搭上性命也得扒層皮,這有多麼恐怖!
舉報人受到違法犯罪分子的威脅、恐嚇和打擊報復是難免的,可怕的是,當舉報人受到打擊報復時,卻沒有國家機關來保障他的合法權益。在這樣一種“大氣候”下,舉報人“流血又流淚”的悲劇屢屢發生——河北省原省委書記程維高“落馬”後,舉報人郭光允仍然受到死亡威脅;呂凈一舉報河南省平頂山市政法委書記李長河,先被免職,後被拘留,最後又遭兇手行刺造成重傷,妻子則被刺身亡;遼寧李文娟因實名舉報鞍山市國稅局存在人為少徵國家巨額稅款等違法和違規行為,兩次被單位辭退,甚至被無端勞教1年;四川省武勝縣工商局黨組書記龔遠明,因實名舉報腐敗而遭到報復,在自家門前遭到三名陌生男子砍殺,左腳腳筋被砍斷,頭部受到重創……
中紀委以及高檢有關法規中,都有保護舉報人的規定,但是這些抽象、零散的規定,尚不足以構建一個完善的證人保護制度體係,同時還缺少足夠的震懾力。比如,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對于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報復陷害案的立案標準,規定了三個條件:一是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二是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三是手段惡劣、後果嚴重的。這也就是說,只有發生了舉報人的權利受到極其嚴重的損害,檢察機關才會對打擊舉報人的行為進行立案。因此,雖然每年檢察機關受理的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控告在千件以上,但最後立案偵查的,不到5%。以黃元勳為例,盡管他對于信訪和舉報制度已經是輕車熟路,但在絕對強勢權力之下,也不得不寫下遺書。
有資料顯示,2003年至今,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各類舉報線索近103.5萬件,查辦職務犯罪的線索70%來自舉報。可見,舉報人對于查辦腐敗案件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然而,由于舉報人舉報的問題,絕大多數是與政府的公權力有關聯,舉報人與公權力的掌握者雙方力量懸殊,導致舉報人面臨悲慘的困境。據悉,全國每年發生的舉報人致殘、致死案件,從上世紀90年代每年不足500件,上升到現在的每年1200多件。如此狀況,保護舉報人豈不是空話?
其實,立法保護舉報人,不僅西方發達國家有先例,而且在《反腐敗國際公約》中,也有締約國應考慮建立保護舉報人制度的條款。在我國香港,30多年來民眾實名舉報的比例從33%上升到71%,其主要原因就是香港廉政公署建立了比較完善的證人保護條例,取得了民眾的信任。
依法保護舉報人,讓舉報不再有“高風險”,已成為民眾強烈的呼聲,國家應順應民意,借鑒國內外成功實踐,盡快出臺《舉報人權益保障法》,通過立法,將舉報的受理、舉報線索的處理、受理舉報部門的權利義務、舉報人的權利義務及對舉報人的保護獎勵等作出完善的程序性規定,構建一個完善的證人保護制度體係。這不僅是實現公正、和諧、健康的有效途徑,也是構建法治社會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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