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肖軍 實習生 周晶晶 馬玉)昨日,南京市民田先生向本報熱線和江蘇質量維權網反映,他購買了由中鵬南京建設有限公司開發的商品房,按照購房合同約定,田先生購買的商品房應當在今年的4月份交付,然而,到了交房規定的日期,開發商卻未能如期交房,雙方在違約金的賠償問題上發生了分歧。
2005年4月初,田先生花53萬多元購買了一套面積為93平方米的“紅山韻致居”商品房。隨後,田先生與負責開發的中鵬南京建設有限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按照購房合同的約定,田先生支付了全部的購房款,在雙方的購房合同中明確約定,開發商應該在今年的4月18日交房,如果未能按期交房,應該按照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購房者的違約金。田先生苦苦等到今年的4月18日,原指望開發商能夠如期交房,當他興衝衝地趕到“紅山韻致居”售樓處準備拿新房時,該售樓處的工作人員告訴他商品房還未建好。聽完售樓處工作人員的話後,田先生就商品房的交付日期問題與開發商進行了交涉,交涉中,售樓處的工作人員告訴田先生,他購買的商品房要到今年的6月18日才能交付。售樓處的工作人員表示,開發商會支付延期交房的違約金,然而田先生等到今年的6月18日仍然沒有拿到房子,開發商又一次承諾答應田先生今年的7月31日能交房。不久,開發商又給田先生發來書面通知,他們開發的房子要到8月31日才能交付。
田先生告訴記者,最讓他感到不滿的是,開發商只願意按4.3%。的月利率賠償前兩個月的違約金,至于之後延期交房的違約金要等到田先生拿到房子後再支付。他認為,開發商應當及時地按照銀行的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購房者違約金,而不應該只按4.3%。的月利率賠償前兩個月的違約金。開發商的這種人為設置障礙的做法令他難以接受。
昨日,中鵬南京建設有限公司銷售部一位姓張的副經理告訴記者,由于他們工程銜接方面工作沒有做好,耽誤了交房日期,對此,他們會對購房者支付違約金,由于田先生對他們先支付兩個月違約金的做法不能接受,所以田先生一直沒去領取兩個月的違約金。張副經理表示,他們會就賠償金問題繼續與田先生進行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