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就“三費一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答記者問,稱針對公積金制定的個人所得稅徵收原則是調節超標繳存,是對一些地方擅自將各種補貼充進公積金賬戶以避稅的做法進行限制,增強稅法剛性。
6月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三費一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其中關于公積金的個稅收取原則為: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地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國稅總局上述負責人稱,住房公積金繳存標準高于《通知》規定標準的,其超標準部分要計徵個人所得稅;地方擅自對超標準的住房公積金免稅的,財政、稅務機關應堅決予以糾正。這與依法治稅原則和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是一致的。(記者
于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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