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圖片:經濟適用房擬建立政府回購制
9月30日,“北京住房建設規劃”(2006年-2010年)在北京市規劃委官方網站進行公示。規劃提出,經濟適用房將探索建立取消直接上市,而是由政府回購制度,避免一些人用其牟利。——《新京報》
經濟適用房面對的是低收入人群,但是低收入人群並非一個固定的群體。隨著時間的推移與人們的努力,當其中部分人邁入中高收入階層,具備自我購置或租住條件更好房屋的條件之後,就不適宜繼續居住在經濟適用房中。這樣就需要一個經濟適用房的退出機制。顯而易見的是,如果經濟適用房可以上市銷售,經濟條件得到改善的住戶即便不再居住經濟適用房,這些房屋也會落入並不需要居住這類房屋的人手中,而更多對經濟適用房屋具有需求的困難戶依然要望“房”興嘆。如果禁止經濟適用房上市銷售,實施經濟適用房政府回購制度,條件得到改善住戶退出的房屋就能繼續發揮扶助困難群體的效用,經濟適用房的使用效能就能得到提升。
一直以來,利用權力倒賣或者偽造材料欺騙購買經濟適用房的現象屢禁不止,說到底是因為購買之後轉售可以獲取很高的利潤。有些人居住在自購的商品房或福利房中,另一方面又通過弄虛作假轉賣經濟適用房賺錢,這種現象無疑是對于那些應該入住經濟適用房卻被擠佔機會的低收入者的不公。如果禁止經濟適用房上市銷售,居住者只有權居住而無權出售,通過購買經濟適用房牟利的“財路”就可被截斷,這樣自然可以減少購買經濟適用房上的弄虛作假行為。
另外,經濟適用房的建設資金來自納稅人繳納的稅款,盡管納稅人繳納的稅款通過建設經濟適用房而被部分用于並非所有人都能享用的住房保障無可非議,但是並非困難人群卻佔據經濟適用房甚至用以牟利,無疑就是對廣大納稅人財富的掠奪,也是對于他們本能得到的其他方面福利的減損,而且難免會對他們的納稅積極性產生消極影響。而作為納稅人稅款代管與使用機構的政府,有義務保證納稅人稅款的使用質量,因而通過完善制度讓經濟適用房只在困難人群中使用並流轉,應當屬于政府的應盡職責。
必須看到的是,盡管政府應當承擔解決低收入人群住房的責任,但是財政資金並非取之不盡用之不竭,過快建設新的經濟適用房容易成為政府不勝負荷的包袱。即便拋開政府的資金投入負擔不說,經濟適用房的建設速度可能也永遠跟不上人們居住需求的增長,所以在政府逐步增加經濟適用房建設數量的同時,已經建成有人居住的房屋應當盡可能地實現循環利用,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它們的使用效能,讓更多有需求的人早日實現有房居住。(魏文彪/文)

政府回購“經濟適用房”:讓政策回歸本意
日前,北京住房建設五年規劃公示,其中就政府保障類用房的用地量、分配對象、套型面積等諸多方面,做了詳細規定。而頗為引人關注的改革措施是,經濟適用房將探索建立取消直接上市,而是由政府回購的制度。
京住房建設五年規劃:經濟房擬建立政府回購制
9月30日,“北京住房建設規劃”(2006年-2010年)在北京市規劃委官方網站進行公示。規劃就保障類用房進行了詳細規定。對于頗受關注的保障類用房,規劃中對保障范圍進行了擴大,困難國企住房困難的老職工、國企住房困難的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等納入保障范圍;同時,經濟適用房將探索建立取消直接上市,而是由政府回購制度,避免一些人用其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