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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法院不作為成土地違法一大病因
2006年10月17日 07:58:53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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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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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摸底調查地方政府土地違法問題後,近日,國土資源部總結了造成政府土地違法的七大病因。除管理體制、問責機制等環節外,國土部有關專家在其官方網站首次提出,一些地方法院的不作為是造成大量違法用地查處不力的重要原因。國土資源部官方網站發表的題目為《堵漏洞 治根本——遏制地方政府違法用地的調查與思考》一文中,相關人士提出上述觀點。

    文章稱,法院不作為問題在土地違法事件中反映突出。從執法實踐看,拆除建築物應該是對違法者最有威懾力的處罰。但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國土資源部門對違法佔地僅能作出拆除建築物的處罰決定,如果當事人拒不執行法院命令,只能申請地方法院強制執行,且國土資源部門需要向法院支付高額執行費。但目前一些地方法院不作為具有相當的普遍性,收了費也不執行,最後不了了之。

    近日,有媒體發布的一份關于河南省國土資源廳近期土地執法現狀的內部報告,土地執法困境令人吃驚。這份報告顯示,2004年5月1日至2006年5月1日,河南省土地違法違規案件中,未落實執行案件1851件,佔申請執行總數的51.2%,其中,鄭州、安陽、新鄉、濮陽等地未執行案件佔申請總數的70%以上,濟源申請執行案件八件,一件也未執行,達到100%。對于其中原因,這份報告認為,一些領導為政績需要,常常以行政權力幹預和主導案件,有的縣(市)規定國土資源部門查處案件必須經過市領導簽字同意後才能查處。報告舉例說:“某縣執法部門查處該縣招商的違法佔地項目,當地政府部門不但阻撓查處,而且對該執法部門帶隊領導實施了處分。事後該縣政府領導還在會議上公開講,如果國土資源部門不按照地方政府的意圖去做,就斷其‘飯碗’。”這都在國土資源部門內部及社會上產生了不良影響。”

    報告總結認為:“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法》未賦予國土資源部門行政強制執行權。很多土地違法案件要由地方政府、法院和公安部門出面解決,所以土地違法案件很難直接依法處理,喪失了把土地違法案件消除在萌芽狀態的良好時機。”

    據了解,國土管理部門的財權由地方政府控制,一旦土地違法案件涉及地方政府,國土管理部門考慮到自身利益,不與地方政府為難,從而在不自覺中把案件一壓再壓。而司法係統對土地部門的掣肘也令人震驚,報告顯示:“行政部門(國土管理部門)要先墊付對違法者強制執行的費用,在調研中某區國土資源局一年就墊付強制執行費20多萬元,相當于該局一年的辦公費用。”

    對此,國土部建議,應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或最高人民法院切實解決法院不作為問題。同時科學設置行政執法程序,賦予國土資源部門對違法佔地的“先行拆除權”,以便將違法行為及時消除在初發階段。當事人對拆除不服可向法院起訴。經法院認定國土資源部門拆除錯誤的,國土資源部門予以賠償。

    另外六點土地違法成因還包括:地方政府熱衷經濟指標及招商引資,滋生土地腐敗;缺乏有效的問責制;土地管理權分散在地方,無法從宏觀面平衡社會利益;地方國土資源部門不作為;土地規劃調整存在法律漏洞,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混亂,成為各地規避法律的普遍手段;土地執法環節存在障礙等。(記者 洛濤)

    新華時評:有些“旅遊園區”實為“圈地斂財”

    當前中西部一些地區出現了一波“旅遊園區”建設熱。這些“旅遊園區”規劃佔地面積及建設投資額大得驚人,成為地方政府違法圈地的一種新動向,值得有關方面高度關注。

    中央規范土地出讓金使用 遏制地方政府賣地衝動

    大半年來,被國土資源部視為頭等大事之一的土地出讓金重分方案,終于進入最後衝刺階段。據國土資源部人士透露,一份名為《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文件,已基本修訂完成,待國務院審批後,未來幾個月內可正式下發。

    規范地方政府對土地出讓金的使用,是該《辦法》的重點,而與建設用地有關的稅費徵收標準調整,因跟敏感的地價隱性成本挂鉤,尤為被開發商所關注。

    土地收益的“重新分配”能否真正還利于民?

     較長一段時期以來,許多地方政府無法遏制“以地生財”的衝動,隨著大量土地被徵用,出現了廣大的失地農民,他們失去賴以生存的家園,卻未能獲得足夠的生活補償,成為失地又失業的弱勢群體;而土地價格上揚,房價急劇攀升,又造成大量望房興嘆者與喘息急促的“房奴”。從某種意義上說,土地就是讓他們負載沉重的一個“多米諾”之源。

    城鎮土地使用稅擬提兩倍 出讓隱性成本將增加

    至于地方政府對土地出讓金的收支,將採取在財政部係統(即國庫)中設立“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專賬”的方式,按照國有土地出讓金收入的一定比例,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並規定地方政府不得作為當期收入安排使用。在這個過程中,土地出讓金將全額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並接受地方人大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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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吳建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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