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草案: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居民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一直飽受人們關注和議論的“住宅用地滿70年續費”的條文,在全國人大立法史上審議次數最多的法律草案——《物權法(草案)》的第六次審議時剛剛被刪去。
“刪去是對的,將來早晚要徵收物業稅,而徵收物業稅就必須明確產權,進行土地制度改革。如果該條文存在于《物權法(草案)》中,勢必會對下一步開徵物業稅和進行土地制度改革帶來制約和影響。”有關專家分析,刪去這一條文很有可能跟開徵物業稅有關。
刪去“70年大限”與物業稅有關
“70年後我們的房子怎麼辦?”這是目前很多花費一生積蓄買房者的疑慮。而怎麼回答這個問題,民眾的眼睛齊齊地望向了一審又審的《物權法(草案)》。
從2002年12月開始,《物權法(草案)》作為民法典的一編,與其他部分一同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了初次審議。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制定《物權法》的工作,將《物權法(草案)》排在整個民法立法進程中最優先的位置,先後進行了二審、三審、四審和五審。而在前幾次審議中,“住宅用地期滿70年後”如何處理也歷經幾次改變。直到此次六審之時,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建議刪去“70年後續交土地使用費”這一條文。
“應該刪去,《物權法》是一部確認和保護私產的法律,同時也是開徵物業稅的基礎法律,只有肯定了物權、私有財產才能徵稅。”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中國城市經營學會副會長劉維新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開徵物業稅的基本要求是土地和房屋產權必須明晰,這就要求將目前多種住宅建設用地進行歸並,對現在的土地制度進行改革。
他說,在土地制度改革尚不明晰的時候,就在《物權法》中寫上“住宅用地70年後續交土地使用費”的條文,將會對以後的土地制度改革和開徵物業稅帶來很多制約。物權法、物業稅、土地制度改革是一環套一環,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要通盤考慮。“我分析,刪去這一條很有可能跟開徵物業稅有關。”劉維新說。
其實,對“70年後續交土地使用費”條文被刪抱積極態度的專家不止劉維新一個。上海復旦大學房地產研究中心主任尹伯成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也一再表示“這樣處理比較好”。
“房子是廣大民眾一生中最大的消費開支,70年期滿後到底要不要續費一定要慎重對待。”伊伯成認為,這中間有很多實際和復雜的問題,相關部門應該深入調查研究後才能做出決定。
據了解,在第六次審議《物權法(草案)》時,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住宅建設用地續期後住戶還要支付土地使用費。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這一問題需慎重對待,目前以不作規定為宜。
“物業稅要怎麼徵收、何時能開徵?土地制度如何改革?這些問題到目前為止相關部門還沒有特別清晰的思路;而‘住宅用地70年後要不要續交土地使用費’”一時也很難拿出解決方案。在問題都不明了的情況下,貿然將相關規定收進《物權法》中,將來可能要面臨修改剛出臺的《物權法》的窘境。”劉維新表示,現在不宜片面地對某個現象做出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