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2月11日專電(記者李京華)有人為了避開城市高房價,想辦法到農村買房。于是有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就將建造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出售給別人。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研究室的孫靜波說:“購房者如果非本村居民,那麼一旦發生糾紛,買主是得不到法律保護的。”
據了解,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剛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2001年初,甲村的村民李非(化名)夫婦與乙村村民高意(化名)簽訂了一份宅院及房屋買賣協議。協議中約定高意以3萬元的價格購買李非夫婦位于甲村的全部房屋及樹木,甲村村委會也在這份協議上簽署了同意雙方交易的意見。
協議簽署後,李非夫婦便交出了宅院,高意也依約陸續支付了購房款。可幾年之後,李非夫婦以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為由將高意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買賣合同無效。對此,高意認為,之前簽訂的購房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並經過了甲村村委會的審批,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
而法院則指出,由于上述房屋所在土地歸甲村所有,而高意並不是甲村的村民。李非夫婦將建造在集體土地上的宅院出售給非本集體組織成員,已違反了土地管理法中關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轉讓土地的規定,所以法院判決雙方購房合同無效。
據了解,近年來由于城市房價上漲,農村房價相對便宜,于是就有人想到了去城市周圍的農村買房,而有農民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也會將多余的房屋對外銷售。
法官提醒大家,農村土地使用權是該集體組織成員的專有權利,與特定身份相聯係,是不能出讓、轉讓的。所以目前利用集體土地建造房屋出售給城鎮居民的行為是違法的,此類房屋的買賣合同也是無效的,購買者即使付出了相應的代價,其對所購買的房屋也並不享有產權,一旦發生糾紛,將缺少相應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