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7月10日訊 記者王鬥鬥 今後,當事人申請國家賠償,刑事賠償義務機關將更為明確。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問題聯合發出通知。
通知指出,為規范刑事賠償案件的辦理,及時執行生效的刑事賠償決定,切實保障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
賠償法》第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確定賠償義務機關。
通知中確定: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並提起公訴,一審人民法院判決無罪,或者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決定,依法應當賠償的案件,批準逮捕與提起公訴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檢察院,賠償義務機關為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兩院在通知中還明確: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並提起公訴,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有罪,二審人民法院改判無罪,或者發回重審後一審人民法院改判無罪,或者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決定,依法應當賠償的案件,一審人民法院和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批準逮捕與提起公訴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通知自2005年7月5日發布之日起施行。通知發布前,已經生效的刑事賠償決定不再變更賠償義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