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7月28日電北京市第
二中級人民法院28日對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王慎義受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5月至2002年8月期間,被告人王慎義在擔任中共黑龍江省綏化市委副書記、綏化市人民政府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減免涉建項目稅費、決定市政府撥款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13人給予的人民幣149萬元、美元3萬元,松下等離子彩色電視機一臺,勞力士牌男式手表一塊,款、物共計人民幣188.9萬余元。案發後,全部贓款及部分贓物已被追繳。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慎義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款物計人民幣188.9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王慎義歸案後主動交代了有關機關不掌握的有關問題,其主動交代為司法機關偵破其他案件起到了積極作用,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故依法對王慎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部分財產人民幣15萬元。(完)
王慎義涉嫌受賄案昨開庭
只認收錢不認犯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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