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首宗商業賄賂訴訟案近日在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原告芳滿庭商店給付旅行社及其導遊的“人頭費”和購物提成是商業賄賂款,而不是“合法傭金”。因此,駁回原告起訴,維持工商分局對原告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收到法院判決後,原告沒上訴,表示服判。據悉,此案對旅遊經營商依法經營具有重大參考和借鑒意義。
行政處罰
商店與旅行社“合作”被罰
2005年6月,肇慶某工商分局經調查核實,芳滿庭(化名)商店自2004年12月起,與肇慶、珠海、深圳等地8家旅行社簽訂合作協議,承諾對旅行社及其導遊帶團到其商店消費購物,按“人頭費”每人2元和30%~35%“購物提成”給予獎勵。至案發時止,芳滿庭通過上述方式,共獲得銷售收入95余萬元,累計給予旅行社及其導遊“人頭費”10余萬元,“購物提成”35余萬元。
工商分局認為,芳滿庭商店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規定,構成商業賄賂行為,于是在7月15日對其罰款3萬元。
收到行政處罰決定後,芳滿庭負責人聲稱,一定要與工商分局打一場官司,以便日後繼續經營此類生意。7月25日,芳滿庭向端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處罰決定,並向其返還罰款3萬元。
芳滿庭對工商分局認定的基本事實和辦案程序沒有異議,但對案件定性、規章效力和適用條款爭議巨大。8月12日,本案開庭審理,雙方展開激烈爭辯。
法庭激辯
工商總局有無“執法解釋權”
工商分局依據的《關于旅行社或導遊人員接受商場支付的“人頭費”、“停車費”等費用定性處理問題的答復》是否合法有效成了本案的焦點之一。
原告主張,《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賦予國家工商總局解釋權,法律的解釋權只能由全國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據此,上述答復沒有法律效力。原告給予旅行社及其導遊“人頭費”和“購物回扣”是合法的。
被告辯稱: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定》第三條規定,“國務院及主管部門有權對主要由其執行的法律進行解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執行機關,因此有解釋權。
給導遊回扣應該如何定性
原告主張,其給付旅行社及其導遊的“人頭費”和購物回扣是“合法傭金”,而不是商業賄賂款。
被告律師辯稱:根據《經紀人管理辦法》和《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構成傭金有兩個條件:一是接受傭金的人必須是具有從事中介活動經營資格的“中間人”,即經紀人;二是傭金必須由中介合同約定,且不得違反法規和政策規定。本案領取“人頭費”和“購物提成”的旅遊公司根本不具備中介活動經營資格,且原告與旅遊公司並沒訂立中介合同約定傭金事項。芳滿庭付給旅行社及其導遊“人頭費”和“購物提成”的行為符合商業賄賂的構成要件。
“回扣”已經入賬還違法嗎
原告設置的出納日記賬是否構成法定意義上的“如實入賬”?原告主張,其給付旅行社及其導遊的傭金(人頭費和購物回扣),有如實記入出納日記賬,是合法的。被告認定原告“賬外暗中”給付旅行社及其導遊傭金的理由不成立。
被告律師則指出,至案發時止,原告僅僅建立了並不完整的出納日記賬,根本不符合法定賬的要求。並且,不論經營者給予這種不正當利益是否入賬,均構成商業賄賂。
旅行社是不是“中間人”
旅行社及其導遊是否“中間人”?原告主張,旅行社領有營業執照,是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間人。按照國家工商總局《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的規定,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付中間人傭金。因此,原告給付旅行社及其導遊的傭金是合法的。被告辯稱,根據《暫行規定》,有權取得傭金的中間人是指在市場交易中為經營者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間人。本案旅遊公司根本不是“中間人”。實質上,旅遊公司是對交易雙方尤其是遊客具有一定支配和影響力的非法第三者。
被告工商分局在辯論中佔據了上風,法院採納了被告的意見,認定原告給付旅行社及其導遊的“人頭費”和購物提成是商業賄賂款,而不是“合法傭金”。因此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維持行政處罰決定。(記者于敢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