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合肥9月8日電(錢跟東)安徽省池州市一離婚糾紛案日前經法院判決,婚前的房產婚後升值部分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小軍與小敏于2002年7月結婚,雙方婚後感情不和,長期分居生活,遂向法院起訴離婚。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雙方均同意離婚,但對現居住的住房升值部分是否為共同財產各執一詞,女方認為該住房于婚姻存續期間升值,應作為夫妻共同收入進行分割。男方則堅持,該房產歸其所有,升值部分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認為,該房產係男方于2002年5月購買,是男方婚前個人財產。雖然該住房于婚姻存續期間有大幅度升值,但升值部分作為夫妻共同收入沒有法律依據,遂作出上述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