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歲的陳儷元,在駕校學習C照駕駛的第4天,在教練的陪練下連車帶人墜入路邊5米深崖,造成高位截癱殘疾。最近,不堪高額治療費用的陳儷元,以教練未採取有效措施和練車場地有缺陷為由,將甘肅興新駕校和練車場地的管理人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簡稱車管所)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承擔責任,並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失費和後續治療費等共計228萬元。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開庭審理了此案。
原告陳儷元訴稱,2004年3月19日,年僅24歲的她報名參加甘肅興新駕校的C照駕駛員培訓,在學習駕駛的第4天上午,她依興新駕校教練員的要求,駕車“熟悉路面”。
當陳儷元駕車至場地“駝峰橋”時,車輛行駛方向偏離,教練員未採取任何制止措施,導致發生翻車事故,車輛跌入路邊5米深崖。經查,事故發生場地屬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用于駕駛員考試的場地,且由該被告負責日常收費及管理維護。原告認為由于被告常年疏于管理維護,在事故發生現場路段的臨崖路面,沒有設置相應的防護設施,也沒有設置警告標志和其他安全防護措施,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被告興新駕校代理律師認為,興新駕校不是直接侵害人,直接侵害人是教練趙喜民。原告沒有起訴趙,駕校就不能承擔責任。另一被告蘭州市車管所代理律師認為,發生事故的教學場地符合有關標準,車管所不承擔相關責任。而原告律師指出,兩被告不但負有教練失職和教學場地存在缺陷的直接責任,而且陳儷元上駕校所交的有關費用,有些是交給駕校的,有些是交給車管所的,既然兩被告共同收費,就有共同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合議庭主持雙方調解但沒有結果,法庭宣布此案擇期再開庭審理。(周文馨 記者趙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