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頗為關注的重慶港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簡稱港務集團)係列受賄案昨日在市一中院
宣判,3名高管分別以受賄罪被判處10-14年的有期徒刑。檢察機關在調研中發現,為了在港務集團承攬建築工程,某建設公司係統性地行賄,上至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下至施工現場代表,數十人收受賄賂,形成了龐大的行、受賄關係網。
檢察機關表示,他們將對港務集團發出檢察建議,建議他們加強內部管理,預防職務犯罪。
三高管受賄同日獲刑
港務集團原總經理、副總工程師和建設發展處處長因受賄先後受審(本報均已詳細報道)。昨日,市一中院對他們宣判,他們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0到14年。市檢察院一分院相關負責人表示,他們將很快對港務集團發出檢察建議,建議他們加強內部管理,預防職務犯罪。
總經理獲刑10年
港務集團原總經理楊自忠因受賄26萬,昨日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據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6月起,楊自忠擔任港務集團董事兼總經理,負責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及擬訂公司年度生產經營計劃等。2003年6月,港務集團下屬單位——重慶港口建築工程公司(後更名為重慶港久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寸灘港區一期“五通一平”工程。同年7月,楊自忠擔任該工程建設領導小組副組長。港久公司經理張某,為得到楊的“關照”,向他行賄2萬元。2004年12月,在楊的主持下,港務集團確定了港久公司2005年度的經營計劃目標。張某對該年度計劃非常滿意,先後向楊行賄24萬元。
副總工程師獲刑12年
港務集團原副總工程師黃自強因受賄61萬元、港幣5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據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8月起,黃自強任港務集團副總工程師,協助總經理分管公司工作。1998年3月,重慶港口建築工程公司承建朝天門交通廣場建設工程,經理張某先後送給黃“感謝費”40.5萬元。2003年7月起,黃擔任寸灘港區一期工程建設指揮部副指揮長,期間先後收受港久公司16.5萬元。此外,黃自強還先後收受重慶協和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經理羅某賄賂3萬元、重慶林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經理曾某賄賂港幣5萬元、人民幣1萬元。
建發處長獲刑14年
港務集團原建設發展處處長付蓉因受賄129.4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
據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8月起,付蓉任港務集團建設發展處處長。2003年,港務集團出資修建寸灘集裝箱碼頭期間,付蓉採取提供招投標信息等方式,幫助重慶協和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副經理羅某承接了部分施工工程,並收受羅某110萬元。2004年4月,付蓉幫助羅某承接了重慶港九龍坡港區集裝箱碼頭改擴建三號堆場工程,羅送給付蓉15萬元。羅還以拜年的名義,送給付蓉“過節費”1.3萬元。此外,付蓉還先後收受港久公司經理張某送的“過節費”3.1萬元。
專題調研
檢察官揭開招投標黑幕
由于港務集團幾個高管都栽在工程招投標上,偵辦此案的江北區檢察院職偵局針對工程招投標黑幕進行了專題調研。
在該案中他們發現,為了在港務集團承攬建築工程,某建設公司從2003年起採取虛增工程量、虛開材料費等手段套出現金,從而進行係統性地行賄。行賄的對象上至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工程師,下到基建、質檢、監理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人甚至施工現場代表,共達數十人,行賄金額巨大,構建起了龐大的行、受賄關係網。
檢察機關認為,招投標中的權錢交易暴露出當前招投標工作中存在重重黑幕——
非法挂靠攬工程
在查處的幾起案件中,工程招投標中的挂靠現象普遍存在。一些下屬公司、挂靠公司、農民包工隊通過不正當手段疏通關係,然後挂靠大的施工單位,獲取資質後承攬工程業務。而一些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為收取管理費或分得一定的工程量,以分包、聯營、項目經營等方式將資質借與他人獲利。如此形成了中標的大公司是有資質的、合格的,而真正施工的單位卻是不合格的。
據了解,重慶某建築公司副經理羅某從分包勞務起家,長期活動于港務集團公司,以聯營或分包等方式先後挂靠數家一級、二級建築資質公司,幾乎壟斷了港務集團公司的工程業務。
肢解項目分利益
為照顧各方面的關係,招標單位將一個既定標段拆分成多個標段,然後將意向的中標單位分別安排在不同的標段,同時商定由中標單位支付其他投標單位一定數額的“陪標費”,讓各方利益均沾。
多頭挂靠搞圍標
一家施工單位挂靠數家參加投標,通過編制不同的投標方案攔網圍標,從而將其他投標人排擠出局。在有的工程招投標中,甚至所有的投標單位均為一家挂靠。
明招暗定搞串標
投標人與招標人相互串通,通過泄露標底或編標情況,大搞場外交易。有的還通過收買評委獲取高分中標。另外一些投標人想盡一切辦法找到隨機抽樣而組成評標專家,通過收買招投標管理人員甚至是監督人員去做評標專家的工作,以期能夠中標。
低中高算搞詐標
當前低標中標制比較流行,一些工程招投標中,投標人與招標人採取欺詐的方式,在招標中附加苛刻的條件或用大大低于成本價的低價中標,將其他不明真相的投標人排除在外,然後在施工中採取變更工程量、多算工程量或材料人工費等手段提高決算價格獲利。
違法分包牟暴利
招標單位與投標單位私下事先約定將利潤較大的部分收回另行分包,並以此作為投標的門檻。投標單位為順利中標,不得不同意招投單位的無理要求。一些有資質的投標單位中標後,違法將工程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從中牟取暴利。而分包工程未經過正常的招投標程序,從而給違法犯罪活動大開方便之門。
對此,他們提出了幾點建議:各建設主管部門應將招投標工作納入統一管理,必須建立一套完善的招標體係,避免政出多門、各自為政。選擇相關有經驗的專家組成評標小組,避免行政管理人員兼任評標小組成員,做到責權分明;要培育建築有形市場,發展招投標代理工作,使招標工作與行政管理工作逐漸分離等。
縱深分析
腐敗共同體的形成
昨日,一直關注此案的市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所長方令說,像港務集團高管集體落馬的案件,目前並不鮮見。
從總經理、副總工程師到處長,港務集團高管為何集體落馬?方令分析說,由于一些規章制度的限制,很多國有企業不像以前那樣搞“一言堂”,由一個人說了算,比較重大的決策都是領導集體研究決定,這樣就把決策核心緊緊“凝聚”在一起,為集體腐敗創造了條件。形成利益共同體後,這些高層管理人員就緊密“合作”,互相掩護,共同瓜分國有資產。這個利益共同體之間根據職務高低來“利益均沾”,表面上看“堅不可摧”,其實一旦東窗事發,誰也跑不了。
為什麼這些身居高位的國企高管會被拉下馬?方令說,目前企業的獎懲制度、審查制度、監督機制和監管力度都在進一步完善中。一些國企高管每年創造的產值上億,但月工資才兩千多元,在強大的物質誘惑下,難免不“動心”。一旦心理失去平衡,抱有僥幸心理,產生撈錢的想法,就一發不可收拾。
相對而言,審查制度和監督制度卻顯得有些滯後。對一些重大工程的審查和監督,不是貫穿于工程始終,而是等工程結束後再進行。等審查出問題時,損失已經造成。
方令建議,目前已經實行的國有企業高管年薪制可以擴大范圍。據了解,我市國有企業負責人年薪考核今年首次兌現,25戶國有重點企業中的重鋼、渝富資產管理公司等9家國企均被考核為A級,而老總的最高年薪將達到30萬元。據悉,去年重鋼集團利潤在全市國有企業中都是最高的,其老總的年薪也將排在首位,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的基本薪水加上績效年薪在30萬左右。方令說,這些國企高管本身就有較高的收入,根本沒有必要再冒著風險“伸手”。
針對監管方面的問題,方令說,除了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管,還要加強日常的監督管理,重大工程項目必須實行匯報監管,即由上級部門隨時“抽查”,用相應的制度來約束和規范。最後,方令說,還要加大對行賄人的打擊力度,斬斷伸向國企高管的“黑手”。
現場採訪
集團工作未受影響
繼幾個高管栽水之後,集團現在是個什麼樣子?昨天,記者前往港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看見公司員工各忙各的,似乎並未受到該事件的影響。
通過電話,公司宣傳部門的負責人稱,他們並不知道宣判這個事情,還向記者詢問“什麼時候判的?判了多少年啊?”“錢的數額是多少?”
記者如實以報。
問及他對那幾個領導的印象,該負責人說,“這個事情太敏感,太敏感!我不能多說。”隨後,他告訴記者去找主管對外新聞宣傳工作的副部長。記者接通了該副部長的電話,問及他對原來幾位領導的看法,他說,“不知道!這個事情太敏感,不好說。”旋即挂斷電話。
記者 易守華 見習記者 張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