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業報社河南記者站常務副站長陳金良,利用職務便利,以報道河南光山縣建設局存在問題相威脅索要現金2萬元。5月18日,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陳金良犯受賄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據悉,陳金良案是河南省2005年開展新聞打假專項活動以來第一個被查處的案件。近日,新聞出版總署還對包括此案在內的4起案件發出通報,嚴肅指出這幾起案件,嚴重影響了新聞出版行業的聲譽,要求各地有關管理部門和各報社針對記者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逐一進行檢查,將各項管理措施落到實處。
陳金良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于2005年12月5日被鄭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2006年1月19日,金水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陳金良犯敲詐勒索罪,向金水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在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于2006年3月3日建議對本案延期審理。2006年3月30日,金水區人民檢察院變更起訴指控被告人陳金良犯受賄罪向金水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金水區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經審理查明,2005年10月底,被告人陳金良在擔任中國工業報駐河南記者站常務副站長期間,在聽取站內工作人員向其匯報河南省光山縣建設局管理混亂的群眾舉報後,即安排站內工作人員到該局進行採訪,隨後該工作人員撰寫了《河南光山縣建設局管理混亂隱患重重》的新聞稿件,交給陳金良審閱。陳金良閱後即在該新聞稿件上署名、加蓋記者站公章並寫明個人聯係方式,將稿件傳真給光山縣相關領導,要求該領導審閱並反饋處理結果。
光山縣相關領導接到該傳真後,隨即將傳真批轉到光山縣建設局。2005年12月3日16時,光山縣建設局安排有關人員到中國工業報駐河南記者站找到陳金良協商此事,要求不要發表該新聞稿件。陳金良稱該稿件已通過互聯網發送到人民日報內參部,如果要撤稿,需給其活動費兩萬元。
2005年12月4日11時,被告人陳金良在鄭州市某咖啡廳內收到光山縣建設局羅某交付的兩萬元人民幣後,被聞訊趕來的河南省新聞出版局工作人員當場抓獲。
金水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金良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金良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陳金良有索賄情節,應從重處罰。被告人陳金良犯罪行為係未遂且能自願認罪,認罪態度較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故可以適用緩刑。對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犯罪行為係未遂,建議從輕處罰適用緩刑的意見予以採納。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作者: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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