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洪湖市公安局烏林派出所在處理一起聚眾賭博事件中,為了控制局面鳴槍示警,卻不慎導致從賭場跑出的葉建斌中彈身亡。葉建斌的父親一紙訴狀將洪湖市公安局告上法庭,此案經過一審、二審、再審,洪湖市公安局被判承擔全部責任。
一、賭場不幸喪命
悲劇發生在2000年3月21日下午3時許。洪湖市公安局烏林派出所接到舉報,有人正在烏林鎮水府村3組萬某家賭博。派出所所長張某、指導員葉某帶領民警王某等7人隨即前往查禁,按預定分工跑步到達現場。由于其中兩名民警先于其他人到達且沒有按計劃行事,自行從後門進入了賭場,場內人員參賭及圍觀人員40余人發現後紛紛從前門往外跑。正往前門方向奔跑的所長張某和民警王某見狀後,先後拔出手槍在距前門約五米處朝天鳴槍,試圖阻止。隨後,王某、張某分別在大門左右兩邊繼續堵截外涌的人員未果。為了控制局面,王某再次鳴槍示警,不料將從賭場外跑的葉建斌擊中,致其死亡。
事發後次日,洪湖市公安局為了及時平息此事,在葉建斌的父親沒有到場的情況下,與死者葉建斌的親屬周必武、陳紅光、楊孝波商議善後處理事宜,經過雙方反復協商達成協議:公安局一次性賠償8萬元作為葉建斌的死亡補償,葉建斌的親屬不再追究公安局的責任。公安局于次日履行了該協議。本以為事情得到圓滿解決的洪湖市公安局沒有想到自己被葉建斌的父親葉昌華告上了法庭。
二、法院認為死者自身也有責任
葉昌華雖然是一名農民,喪子之痛並沒有使他喪失對公平的追求,他認為洪湖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鳴槍示警,不慎致其子死亡,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因為葉建斌未婚,因此除他本人之外,其他親屬無權與公安局達成協議。公安局在沒有他本人到場也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與葉建斌的其他親屬達成的賠償協議無效。而且,公安局對其子的死亡應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的規定支付賠償金。依照此法,洪湖市公安局應當以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為賠償金額對葉建斌的死亡進行賠償。葉建斌死于2000年,國家統計局公布的1999年全國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8346元,那麼8346元的20倍就是166920元,除去死亡次日支付的80000元,還應當支付86920元。他隨即向洪湖市公安局郵寄了《國家賠償申請書》。公安局卻對此不以為然。無奈之下,葉昌華在2001年4月26日向洪湖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洪湖市公安局認為事發後已經與葉建斌的親屬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了協議,該協議是有效的,葉建斌的父親不應當再次索賠,法院應當駁回葉昌華的訴訟請求。
洪湖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洪湖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員在制止查處賭博活動過程中,在未出現法定的緊急情形下使用槍支鳴槍示警,屬于違法使用槍支,此行為致使參賭人葉建斌死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由于葉建斌參與賭博活動對造成的人身損害也應當負一定的責任。至于事發次日的賠償協議,由于沒有葉建斌的父母參加,協議賠償金額無效。公安局雖然已經支付了賠償金8萬元,但不足以承擔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遂判決洪湖市公安局向葉建斌的父母再支付賠償金兩萬元。
對這樣的判決結果,葉昌華當然不服,他認為洪湖市人民法院認定葉建斌對自己的死亡承擔一定責任證據不足,而且判決公安局再賠償兩萬元的金額認定也沒有依據,決定上訴。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的事情與一審一致,但將一審的“再行支付賠償金20000元”改判為“再行支付賠償金40000元”。
對于這樣一個終審結果,葉建斌的父母還是不能接受,憑什麼說葉建斌參與賭博就應該對自己的死亡承擔責任,又憑什麼說葉建斌參與了賭博?為了討一個說法,他們又踏上申訴之路。
三、檢察院抗訴 公安局全額埋單
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受理了葉昌華的申訴。經審查認為,該案爭論的焦點是對造成葉建斌死亡結果的責任如何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武器。然而事發當天,洪湖市公安局的抓賭行為並沒有遭到暴力抗拒,他們沒有權力使用槍支鳴槍示警。因此,公安局應該對葉建斌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兩審法院認定的葉建斌參與賭博應當對自己的死亡承擔一定的責任,省檢察院認為雖然葉建斌參與了賭博,但其只應當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所規定的拘留、罰款等責任,而不是沉重的生命代價,法院以葉建斌參與賭博為由認定他對自己的死亡負有一定的責任,從而減輕公安局的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公安局應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對葉建斌的死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對他的父母進行足額賠償。據此,省檢察院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組成了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審理。再審認為:葉建斌當天是否參與了賭博,除了葉建斌是由賭場內跑出的事實可以認定外,沒有證據可予以證實,因此原兩審法院對葉建斌參與了賭博的認定證據不足,原審判決認定葉建斌參賭逃跑應該對其死亡承擔一定的責任沒有事實依據。再審法院接受了湖北省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的規定,以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為賠償金額,判決洪湖市公安局對葉建斌的死亡賠償166920元,除去已支付的80000元,還應當支付給申訴人86920元。(陳進榮
、張馳 、黃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