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俊卿、張兆俠夫婦在被告席上聽判
原中共渦陽縣委副書記劉俊卿、張兆俠夫婦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非法持有槍支案今天一審在安徽省宣城市宣判。宣城中院以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貪污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劉俊卿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財產人民幣229.539159萬元;以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張兆俠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其個人財產人民幣229.539159萬元。
法庭還判決二被告人受賄所得人民幣1330.7萬元、美元25.05萬元、港幣10萬元及房產、貪污所得人民幣2.0176萬元、來源不明財產人民幣1495.071168萬元、美元41.554334萬元、港幣61.6萬元予以追繳。
被告人劉俊卿,原係渦陽縣高爐酒廠(後變更為安徽高爐酒廠)廠長、安徽雙輪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安徽雙輪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共渦陽縣委副書記、亳州市人大財經委主任。被告人張兆俠係劉俊卿之妻,原係渦陽縣公安局高爐鎮派出所副指導員。
法院審理查明,1993年至2004年,劉俊卿在擔任安徽高爐酒廠廠長、安徽雙輪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安徽雙輪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共渦陽縣委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731.3萬元、美元10萬元、港幣10萬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33.3萬元、美元10萬元、住房兩套(購入價145.452781萬元);夥同張兆俠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66.1萬元、美元5.05萬元,並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
案發後,查明劉俊卿、張兆俠現有家庭財產人民幣3569.878882萬元、美元67.996926萬元、港幣79.64608萬元;家庭能夠計算的總支出為人民幣176.403578萬元、美元1.7萬元。被告人劉俊卿、張兆俠能夠說明來源且查證屬實的計人民幣2251.211292萬元、美元28.142592萬元、港幣18.04608萬元,被告人劉俊卿對其余的財產計人民幣1495.071168萬元、美元41.554334萬元、港幣61.6萬元不能說明來源,經查證亦無法查明來源;被告人張兆俠對其余的財產計人民幣1312.954968萬元、美元41.554334萬元、港幣61.6萬元不能說明來源,經查證亦無法查明來源。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俊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其妻張兆俠收受他人財物,索取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張兆俠身為劉俊卿之妻,利用劉俊卿職務上的便利,夥同劉俊卿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亦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劉俊卿利用職務之便,採取虛開發票手段,將個人支出費用在渦陽雙輪酒業銷售有限公司報銷,侵吞公共財產,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劉、張二被告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家庭財產及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對超出部分不能說明來源,二人的行為均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劉、張還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二被告人的行為又均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在共同受賄犯罪中,被告人劉俊卿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劉俊卿所犯受賄罪罪行極其嚴重,但鑒于其歸案後能坦白其罪行,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和立功表現,犯罪所得已全部追回,因此對其判處死刑可不必立即執行。被告人劉俊卿主動交待其巨額家庭財產,如實供述貪污和非法持有槍支的犯罪事實,亦可從輕處罰。在共同受賄犯罪中,被告人張兆俠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張兆俠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犯罪所得又已全部追回,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兆俠主動交待其巨額家庭財產,如實供述非法持有槍支的犯罪事實,亦可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均係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並罰。
據此,法院依據刑法的有關規定,作出如上判決。(周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