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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寧波34戶村民告贏省發改委
2006年09月12日 09:06:44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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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1日,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34戶村民收到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稱國家發改委)的行政復議決定書,確認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稱浙江省發改委)作出的《批復》違法。

    2005年6月,寧波市鎮海區蛟川街道陳家村蔡董孫自然村村邊豎起了兩座桿塔,隨後桿塔之間又架上了電力線。原來,220千伏鎮海油改氣工程,包括三項輸電線路工程,三條高壓線將穿越村莊。史秀珍等34戶村民的房屋正好就在高壓線下面。

    我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規定,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並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不得燒窯、燒荒,不得興建建築物、構築物。因此,電力線工程的建設涉及到了村民們的財產權。

    多次上訪、信訪沒有結果,今年6月,村民們聘請律師為他們提供法律服務。6月17日,律師取得了2005年5月13日浙江省發改委作出的《關于220千伏鎮海油改氣電廠送出輸變電工程初步設計的批復》,內容是,同意該項目的初步設計。

    村民們認為,浙江省發改委的《批復》違反了《環境影響評價法》和《行政許可法》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的,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可是村民們從未看到過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批文;《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可是,浙江省發改委批復之前,也沒有聽取過村民們的意見。

    7月3日,村民們以特快專遞向國家發改委提出了復議申請。國家發改委經過審查發現,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是經過浙江省環保局審批的,但審批時間是在浙江省發改委作出《批復》之後。因此,違反了法律規定,另外,浙江省發改委在作出《批復》之前,沒有依法履行告知利害關係人有陳述申辯權的義務。

    9月5日,國家發改委作出復議決定,確認浙江省發改委的《批復》違法。(記者曾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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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熊紅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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