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0月23日電(記者楊維漢、劉曉莉)最高人民檢察院提供的數據顯示,2003年1月至2006年8月,中國檢察機關共查處貪污賄賂犯罪67505人,有力地懲治和震懾了貪污賄賂犯罪。
23日,在北京舉行的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第一次年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王振川表示,對這些犯罪分子的查處,昭示了中國檢察機關反腐敗的堅定決心,清除了國家公職人員中的腐敗分子,保障了經濟和社會發展。
檢察機關增強從源頭上預防貪污賄賂犯罪的能力。2003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結合辦案,共向政府有關部門和發案單位提出預防貪污賄賂犯罪的對策建議35834件,應邀舉辦廉政法制講座44410次,同時創造性地建立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係統,為有效遏制行賄活動提供了機制保障。“隨著預防工作的加強和制度的完善,貪污賄賂犯罪在許多領域明顯減少。”王振川說。
據了解,目前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均設立反貪污賄賂局,反貪工作人員達到36000余名。“但查處貪污賄賂犯罪必須堅持專門工作同群眾路線相結合,為懲治和預防貪污賄賂犯罪奠定堅實的社會基礎。”王振川說。
王振川在大會上介紹,檢察機關始終堅持依靠社會公眾打擊貪污賄賂犯罪,建立了比較完善的舉報制度,專門設立了舉報中心,配置舉報電話、舉報信箱、舉報網站,為公眾舉報揭發貪污賄賂犯罪提供暢通的渠道,從而增強了檢察機關發現和偵破貪污賄賂犯罪的能力。
“堅持依法辦案,保障案件的公正處理”是檢察機關在懲治貪污賄賂犯罪工作中堅持的準則。王振川用“四個堅持”對這個準則作出了解釋: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任何案件都依法查辦,堅決維護法律尊嚴。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重視案件質量,既不放縱犯罪,也不冤枉無辜。堅持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做到程序公正。堅持自覺接受公眾的監督,從社會各界聘請人民監督員,對貪污賄賂犯罪偵查工作實行監督。
新聞背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大事記
新華網北京10月23日電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大事記:
2000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要求為談判制定一項有效的反腐敗國際法律文書設立一個特設委員會。聯合國隨後成立了特委會和相關的政府間專家工作組,負責《公約》談判。
2003年10月1日,《公約》談判工作特設委員會第七屆會議在維也納最終確定和核準了《公約》草案。10月31日,第58屆聯合國大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公約》。這是聯合國歷史上通過的第一項指導國際反腐敗鬥爭的法律文件。
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並批準了《公約》,同時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受《公約》第66條第2款的約束。自此,中國已經正式成為《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締約國。2006年2月,《公約》在中國正式生效。內容除序言外共分8章、71項條款,包括總則,預防措施,定罪、制裁、救濟及執法,國際合作,資產的追回,技術援助和信息交流,實施機制以及最後條款。《公約》涉及預防和打擊腐敗的立法、司法、行政執法以及國家政策和社會輿論等方方面面,是一個重要、全面、綜合性的反腐敗國際法律文書。
《公約》確立了反腐敗五大機制:
預防機制:包括規定專門的預防腐敗機構,建立科學的非選任公職人員的管理制度,建立以透明、競爭、客觀為標準的公共採購制度,簡化行政程序,防止私營部門的腐敗,促進社會參與,打擊洗錢活動等。
刑事定罪和執法機制:刑事定罪方面,《公約》將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及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貪污、挪用、佔用受托財產,利用影響力交易等行為確定為犯罪。對腐敗的制裁,除刑事定罪外,還包括取消任職資格、沒收非法所得等,反腐敗專門機關還有權採取特殊偵查手段。保護措施包括保護舉報人、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對因腐敗而受到損害的人員或實體予以賠償或補償等。國際合作機制:《公約》規定締約國應當就打擊《公約》規定的犯罪進行國際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協助、執法合作等。引渡須滿足兩個基本條件,一是被引渡人有本《公約》所涵蓋的犯罪行為;二是請求國和被請求國同為本《公約》締約國,且符合雙重犯罪原則。資產追回機制:《公約》規定締約國應當對外流腐敗資產的追回提供合作與協助,包括預防和監測犯罪所得的轉移、直接追回財產、通過國際合作追回財產、資產的返還和處置等。
履約監督機制:《公約》規定設立締約國會議,負責監督《公約》的實施。
·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第一次年會開幕
胡錦濤出席並發表重要講話
·賈春旺:各國司法機關合作共同預防打擊腐敗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