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0月31日電(記者田雨 鄒聲文 王婭妮)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31日表決通過一項法律修正案,將死刑案件的核準權統一收歸中國最高法院行使。這是23年來,中國對最嚴厲的刑罰——死刑所作的一次最重大改革。
31日閉幕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將人民法院組織法的第十三條修改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這個決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的法律界人士說,這個修改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有利于從程序上防止發生冤假錯案,也有利于在死刑適用上貫徹“慎用死刑、少殺慎殺”的方針。
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徐顯明說:“這維護了中國法制的統一性、程序的正義性,避免了死刑標準上的寬嚴不一。”
人民法院組織法曾明確規定,死刑案件由最高法院核準。
1983年9月,中國最高立法機關考慮到當時的社會治安形勢日益嚴峻而對法律作出修改:殺人、強姦、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準權,最高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得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法院行使。
徐顯明說:“當時,下放部分死刑案件的核準權有其針對性和積極意義,對群眾深惡痛絕的刑事犯罪活動起到了一定的遏制和震懾作用。”
然而,下放部分死刑案件核準權給各地高級法院行使的做法,很快就遭遇到司法實踐上的難題。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說,高級法院經常是死刑案件的二審法院,1983年的那次修改導致死刑二審與核準在同一個法院,死刑案件缺少了正直意義上的監督。
陳瑞華說:“各地高級法院在死刑標準的掌握上也可能不同,很可能造成在這個省不判死刑的人換到另一個省卻要被判死刑的結果。”
由于存在上述原因,加之個別的高級法院在死刑案件事實、證據上把關不嚴,一些地方陸續暴露冤假錯案,引起社會各界高度關注。
1996年和1997年,中國最高立法機關先後修改了刑事訴訟法和刑法,兩部法律均明確規定:死刑由最高法院核準。
兩個法律的修改與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存在著矛盾和衝突。
陳瑞華說:“由最高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已成為中國推進司法改革、維護法制統一、促進司法公正所必須解決的迫切問題。”
2005年,中國最高法院發布的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明確提出要“將死刑核準權統一收歸最高法院行使”。
2006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人民法院組織法修正案草案。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說,把死刑復核和死刑案件的二審開庭分開,從原來的一個程序變成兩個程序,是防止冤錯案發生的重要程序性環節,也是“給判處死刑的被告人多一次在庭上表述自己意見的機會”。
長期以來,世界上一些國家希望中國廢除死刑。
肖揚院長曾多次表示,中國現行法律沒有相關條款規定要廢除死刑,現在的政策是保留死刑、慎用死刑。
西南政法大學刑法學專家陳忠林說:“在中國,死刑依然是阻止和預防重大犯罪、保障廣大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不可替代的手段。”
截至目前,世界上還有超過1/3以上的國家和地區保留著死刑,覆蓋人口超過全球總人口的50%。
中國的法律專家們認為,中國最終會廢除死刑。
中國最高立法機關組成人員張毓茂說:“廢除死刑是中國的一個發展方向,但它需要一個歷史過程。”
據陳忠林估計,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準權後,全國的死刑數量會明顯下降,下降幅度至少在20%。
中國最高法院的一位人士說,為統一行使死刑核準權,最高法院正在機構設置和法官配備上作著積極準備。這位人士沒有透露具體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