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6年後,被機動車“撞了白撞”的規定被廢除。昨日,鄭州市政府公布了10項被廢止的政府條例,其中便包括2001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鄭州市行人和非機動車與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規定出現以下情況者,行人和非機動車負全部責任,機動車不負責任:行人、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路口時,違反交通信號控制規定而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等,該《辦法》在當時曾引起較大爭議。
此次廢止的理由是,該《辦法》主要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抵觸。
另外,《鄭州市計劃生育管理實施辦法》、《鄭州市幼兒園管理辦法》、《鄭州市職工失業保險條例實施細則》、《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鄭州市公共場館管理辦法》等9項規章也同時廢止。
(記者賴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