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2月30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81號國務院令,公布《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新華社30日受權播發這個《辦法》。
《辦法》共八章五十六條,分別是總則、訴訟費用交納范圍、訴訟費用交納標準、訴訟費用的交納和退還、訴訟費用的負擔、司法救助、訴訟費用的管理和監督、附則。
《辦法》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應當依照本辦法交納訴訟費用;但這個《辦法》規定可以不交納或者免予交納訴訟費用的除外。
《辦法》明確,訴訟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以外幣為計算單位的,依照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之日國家公布的匯率換算成人民幣計算交納;上訴案件和申請再審案件的訴訟費用,按照第一審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之日國家公布的匯率換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1號)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解讀·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降低訴訟收費標準老百姓打官司“減負”
國務院30日授權新華社發布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在降低訴訟費用交納標準方面作了6個方面的規定。這將大大緩解一些老百姓反映強烈的“打不起官司”難題。>>詳細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確立外國人在中國法院訴訟適用國民待遇和對等原則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在人民法院進行訴訟,適用本辦法。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其本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訴訟費用交納上實行差別對待的,按照對等原則處理。>>詳細
財產案訴訟費分10類標準
超過2000萬按0.5%交納
辦法規定,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詳細
以調解方式結案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辦法規定,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詳細
追索勞動報酬案件可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並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移送後民事案件需要繼續審理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詳細
執行案件實行“先執行、後收費”
根據《辦法》規定,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詳細
當事人不得單獨對法院關于訴訟費用決定提起上訴
《辦法》規定,當事人單獨對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院長申請復核。復核決定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詳細
國務院出臺辦法明確“緩、減、免”交訴訟費具體情形
《辦法》明確,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免交訴訟費用:>>詳細
法院收取訴訟費須全額上繳財政
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全額上繳財政,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詳細
除勝訴方自願承擔外訴訟費用一律由敗訴方負擔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詳細
離婚案件受理費確定為每件50元至300元 勞動爭議案件每件10元
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