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30日電(記者田雨)將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辦法》明確,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辦法》還規定,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根據《辦法》規定,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對于知識產權民事案件,《辦法》規定,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