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報道:審計機關對九江中院審計結果向社會公開
近日,兩則掐架的司法新聞引起了輿論的關注——
1月12日,《中國青年報》發表記者調查:在“江西涉黑第一案”中,《九江中院收取當事人74萬元“暫存”款》(標題)。報道說,2006年8月九江市中級法院向6名被告人的家屬收來的74萬元,都是以“暫存”的名義收取的。法院介紹,這筆錢要上繳國庫,這樣做是給國家挽回損失。但法學專家認為涉嫌違規。
針對這起事件,1月16日《人民法院報》用《九江市中院打黑反遭抹黑,“受黑錢”之說無中生有》做標題刊登文章說,法院認為自己“沒有任何的違規”,“用暫存款說事只能說明他們對財務制度的無知”;6名罪犯的親屬繳納的74萬元已于當年9月退還39.2萬元,然後上繳財政34.8萬元。
報道針鋒相對,事實只有一個。筆者在中國法院網轉載《人民法院報》的報道中看到了包括該院正規的罰沒現金專用收據、繳款書、付款書等五張圖片,而《中國青年報》刊登的則是該院開具的一張20萬元“工商服務業統一收款收據”。對于個中的是非曲直,筆者不敢妄下斷言。從現有的報道看,我寧願相信“打黑反遭抹黑”的結論(盡管抹黑未必與打黑有關)。但是,《中國青年報》報道中的兩個細節卻引起了筆者的關注:記者報道的依據是“目前能調查收集到的收據和銀行單據”;記者對法院院長、副院長進行了採訪,而且也提到了39.2萬元退款的事,但是該院刑一庭王庭長拒絕了該報記者的採訪(但他後來接受了《人民法院報》記者的採訪——筆者注)。
從這些細節中,我想如果《中國青年報》記者得到了法院提供的完整證據,而堅持進行這樣的報道,那就不是一個職業倫理問題,而可能涉及到名譽侵權——因為這時媒體有非常明顯的過錯;反之,如果記者通過採訪得不到這些信息,最後導致報道的偏頗甚至失實,那麼司法部門就應該反思:如何依法主動全面地向媒體提供信息,以保證報道的客觀準確?
“任何一種法律歧視,無論是種族的、經濟的、文化的還是組織的都取決于法律環境中社會信息量的多少。”(美:唐·布萊克)公正的司法有賴于充分的信息,信息對稱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礎。讓司法權的行使者公開其司法的過程和結果,公開其所掌握的所有除依法加以保留外的非對稱信息,確保訴訟參與人和公眾的知情權,實現訴訟參與人和公眾的信息對稱——包括各路媒體之間的信息對稱,是對司法工作開展監督的前提。司法的透明度越高,信息越對稱,就越有利于公眾對司法權的監督,司法公正的目標也就越易實現。
就案論案,我建議今後判決書對涉及財物部分的任何處置流程都一一載明,以便公眾掌握信息進行監督。
(作者: 王松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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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黑老大熊新興被執行死刑

資料圖片:江西“撫州黑老大”熊新興一審被判死刑。
新華網南昌1月11日電(姚晨奕、孫傳循)曾在江西撫州橫行一方、作惡多端的黑社會組織“老大”熊新興,11日在江西省九江市被執行死刑。
熊新興自1996年以來,先後成立了撫州聯達經濟貿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並以公司作掩護,網羅張文鋒、熊建祥、花其輝、唐天安、董嘯林、張新軍、李華、張強、羅海洋、江華等人,分工負責,有組織地從事開設賭場、騙取金融機構貸款、暴力拆遷等違法犯罪活動,在撫州市逐步形成了以熊新興、張文鋒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詳細
熊新興案涉及江西省公安廳副廳長
2006年12月28日,被稱為江西打黑第一案的熊新興案終審判決。值得注意的是,判決書顯示,此案中多名公安民警充當了犯罪分子的保護傘,其中包括原江西省公安廳副廳長許曉剛。>>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