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福州1月19日電(記者沈汝發)因未及時清除路障引發了交通事故,福建省龍岩市公路局上杭縣公路分局日前被上杭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賠償陳錦發等人因陳文勝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經濟損失合計160093.88元的10%即16009.39元。
2006年8月28日晚9時許,陳文勝駕駛二輪摩托車途經國道205線時,與張尚龍駕駛的貨車對向行駛時發生剮碰,陳文勝當場死亡。經上杭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後雙方達成賠償協議。
根據交警大隊現場勘查認定,事故現場為平直水泥路面,道路左右車道均有泥土堆,只剩下路中間寬2.9米到4米的路面單行道可通行,發生碰撞的現場左右兩側的泥土堆高度為0.38米和0.45米。2006年11月2日,陳文勝的父親陳錦發等人以上杭縣公路分局未及時清理路障、對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為由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上杭縣公路分局為發生事故路段的交通主管部門,具有保障道路安全暢通、及時修復的法定職責。2006年6月至7月降雨量較大,山上泥土經過衝刷堆積在出事路段,致使交通中斷,公路分局雖清理開設了一條單行道供通行,但對通行車輛而言過于狹窄,對通行特別是夜間通行存在潛在危險。
法院認為,上杭縣公路分局未盡到管理職責的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相當的因果聯係,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考慮到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陳文勝與張尚龍行為造成的,因此應根據公路分局的過錯程度及其未履行法定職責在此事故中所起的作用酌情確定其應承擔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