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于1月19日開始施行,這是我國首次就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涉油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作出的司法解釋。記者今天(2月1日)從全國油氣田及輸油氣管道安全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獲悉,這為嚴厲有效地懲治涉油刑事犯罪活動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和保障。
該司法解釋共8條,涉及“打孔盜油”、油氣生產秩序監管等方面。其中明確規定,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范圍,違反國家規定批發油氣勘查、開採、加工、經營等有關證照,批建有關項目,以及對有關違法活動不查封、不取締,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均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論處。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今天表示,依照刑法及該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對涉油犯罪的嚴重犯罪行為最高可判處死刑,這將對涉油犯罪活動起到極大的震懾作用,有利于維護油氣田及輸油氣管道正常的生產治安秩序。(記者于吶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