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費沒交,收滯納金;煤氣費忘了交,收滯納金;電話費欠了,收滯納金;交通罰款沒有按時交納,收滯納金。一直以來,滯納金作為一種對收款方資金損失的補償或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處罰,存在于許多領域,金額從每日1‰到30‰不等。
法律界人士認為,基于法律義務而繳納的費用存在滯納金問題,基于合同而產生的繳費義務是不存在滯納金問題的,而是合同違約金,企業如單方面確定過高比例的違約金,屬于明顯的霸王條款。
150元交通罰單“滾”成1.5萬
1998年的一天,廈門市民戴先生因佔用公交專用車道行駛、載人沒戴安全帽、摩托車沒有年審等交通違法行為被“數過並罰”,得了一張150元的交通罰單。之後又遇到廈門島全面“禁摩”,戴先生覺得摩托車駕駛證也沒有用了,便一直沒有去交納罰款。
2001年,戴先生準備去考汽車駕照時,卻被告知不能拿駕照,因為交通違法記錄顯示,他那張150元的交通罰單因為遲遲沒有交納,已經產生了四千多元的滯納金。這“雪球”越滾越大,如今的150元所產生的滯納金已經接近15000元,足足比“本金”漲了100倍,而且還在不斷增加。
戴先生遇到的事情正是“滯納金現象”之一。與交通罰款相比,水電煤氣電話費信用卡等收費項目產生的滯納金現象則更為普遍。
廈門市民陳先生說,去年10月他去交管道煤氣費,沒想到,僅滯納金就交納了360元,因為在他搬進這房子之前,管道煤氣就在2004年12月份產生了180元的欠費,近兩年下來,便產生了360元的滯納金。
處罰性滯納金可否封頂
150元交通罰單為何“猛增”百倍?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曾有人呼吁滯納金應該“封頂”,此舉也並非沒有先例,比如從2003年9月1日起,廣州市實施的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滯納金收繳規定,就對滯納金實行封頂政策,最高不超過“出讓金”本金金額。
于是也有建議提出,交通罰款的滯納金可否也不超過處罰本金?有關交通法規專家認為,從理論角度而言,現行制度有其不合理性,交通罰款的滯納金可以有一個封頂。比如,加處的罰款遞增到一定時日後,便停止遞增。
但是,在現實操作中,這個問題遠非那麼簡單,因為這3%的滯納金與許多方面都互相牽扯、互相關聯,並不僅僅關係到公安交通一個部門,與其他不少部門和法律法規也都有聯係,比如,有全國人大代表曾提出有關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議案,但是,這就牽扯到了與之相關的其他法律如行政處罰法是否修改的問題。
民事性“滯納金”是否公平
記者近日就滯納金問題採訪了供電供氣以及銀行等多個單位。得到回答最多的是:“滯納金是按照規定制定的”。也有單位,比如水務集團,其客服人員則告訴記者,他們的滯納金是在進行了聽證會後制定的。
在“滯納金”的名稱上,不同單位也有不同叫法。記者從各單位出具的發票上看到,燃氣總公司和水務集團的叫法是“滯納金”,而電業局的叫法則是“違約金”。
法律界人士指出,嚴格來講,只有那些基于法律義務而繳納的費用才存在滯納金問題,平等主體之間基于合同而產生的繳費義務不存在滯納金問題,只是合同違約金。其適用范圍和標準應依照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上述收費中之所以仍然繼續使用滯納金概念,完全是計劃經濟時代的慣性思維。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清繳相關費用,對企業經濟利益造成一定損害,理應承擔必要的補償或賠償,但企業單方面確定過高比例的違約金,則屬于明顯的霸王條款。
一位律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按照合同法和約定原則,涉及違約金的都應由服務雙方協商確定,但現狀是很多滯納金項目都是由收費方單方面制定,作為個體的消費者處于絕對弱勢,甚至連合同的具體內容都不知道。
這位律師認為,水電煤氣以及金融等行業的違約金屬于民事行為范疇,最好通過一定的程序,比如聽證會、公示等來確定,這才能體現公平。(記者
郭宏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