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靚潁(資料照片)
曾引起眾多媒體關注的“超女”張靚潁狀告文匯新民聯合報業集團名譽權遭受侵害案,今天上午(7日)上海靜安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張靚潁要求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以書面形式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公證費2000元和律師費3萬元訴訟請求不被支持。
2006年7月8日,文匯新民集團出版的《東方早報》第8版刊登記者撰寫的署名文章《揭密明星“耍大牌”××晃點慈善活動
張靚潁酒店耍客服》,文中副標題為“張靚潁:沒有總統套房亂叫客房服務”,稱到滬參加演出的張靚潁“某些行為也頗讓演出主辦方頭痛”,還說“我要一個總統套房,我的四個助理每人要一間標準間。”由于主辦方滿足她的要求,她“在自己入住的房間內無度地呼叫客房服務,其中大部分叫進房間的食物都僅僅只是品嘗了幾口而已。”
2006年8月,張靚潁聘請律師起訴《東方早報》,後因該報不具有法人資格又再變更被告為文匯新民聯合報業集團。張靚潁在起訴中說,由記者李懿撰寫的文章內容,完全屬于捏造,而文新集團未經核實就刊登涉案報道,又被眾多媒體轉載、報道,嚴重損害了自己的名譽,還帶來了極大的精神壓力和痛苦。遂要求被告書面在《東方早報》、《解放日報》、新浪網、搜狐網上作道歉及100萬元的精神撫慰金賠償。
法庭上,文新集團辯稱所刊登的相關報道,係娛樂圈圈內人士提供的消息來源,現因爆料人不願到庭作證,賓館方面也不肯提供張靚潁的消費記錄,使得無法舉證來證明報道來源和真實性。雖然該報道會給張靚潁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但撰寫該報道並無主管惡意。況且在之前的大量報道中也都是對張靚潁的中性或正面消息,作為張靚潁作為公眾人物應對媒體的監督採取寬容的態度,表示不認可訴請。
法院認為,引起本案訴訟的那篇報道內容新聞來源,涉案內容是否屬實,作為文新集團並沒有任何證據來佐證,應認定該新聞報道有所不妥。但綜觀全文並無任何侮辱性文字,也未對張靚潁的人品或道德等作出任何傾向性的評價,至于其他媒體的報道內容,雖以涉案文章為引,但其後相關評論已大大超出涉案文章所刊登的內容,尤其是網站上形形色色的回帖言辭不妥,絕非文新集團所能控制和左右的。在以往文新集團對張靚潁的報道中,其中不乏中性甚至正面褒揚的消息,僅從涉案文章無法認定存在侵害張靚潁名譽的故意,文章內容也尚未構成對張靚潁名譽的侵害。自“超女”大熱以來,張靚潁的知名度日益提供,作為演藝界人士的她,應對于歌迷的熱情和媒體的追逐,帶來可能輕微損害亦應給予適度的理解和寬容,以滿足公眾需求並促進新聞行業的自律和進步。遂作出上述的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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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處理。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文章反映內容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文章反映的問題雖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得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的名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