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先生買房後,又與開發商簽訂合同,購買了一間半地下室。後來他才發現,這個半地下室作為公共配套,成本早已納入房價,開發商單獨拿出來賣,是在“忽悠”他。明白這一點後,他和其他有著相似經歷的業主聯合起來,走上了漫長的維權之路……
252戶業主多掏錢
何先生在2002年12月26日買了房,他與開發商江蘇八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八達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契約,花26萬元買下了一套新商品房。幾天後,雙方又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何先生以7350元買下了一間半地下室。
“實際上在買房之前開發商就提出,買房必須買半地下室。”一位業主說,“我們當時還挺高興,覺得劃算。因為開發商說這些半地下室雖然不足2.2米高,但是價錢也不貴,600塊錢一個平方。”
何先生所購買的房子位于“紫藤園”8幢,同期開發的“紫藤園”4幢至9幢均屬于“愛達花園三期”,而三期所有的252戶業主都購買了半地下室。
兩年後,愛達花園四期建成並陸續有業主入住。與四期業主交流後,三期業主們發現自己上當了。“四期業主都沒有花錢買半地下室,我們吃了悶虧。”氣憤的三期業主們紛紛找到八達公司要求退錢,交涉無果後,100多名業主準備將開發商訴上法院。
敗訴,重審,又敗訴
在2005年9月正式起訴時,原告僅有何先生等3名業主。法院一審判決業主敗訴,何先生不服提出上訴,南京市中院發回重審。去年5月,一審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案。
“我們沒有強迫賣半地下室,是業主們自願購買的。”開發商認為,只要買賣合同符合雙方的真實意願,就應當認定為有效。
到底是“自願”還是“被迫”,已經很難說清,何先生質疑的焦點是:半地下室作為公共配套,其成本應當已經計入物價局核定的商品房價格成本,怎麼還能拿出來銷售?
一審法院認為八達公司採用的是一種“不規范的銷售行為”。同時法院還認為,從2003年10月14日開始,江蘇各地才開始實行“一價清”制度,而何先生買房時該制度還沒有實施,因此不能認為開發商的銷售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去年9月,何先生等3名業主再次敗訴,他們立即決定上訴。
二審判決開發商退錢
幾份證據在二審中得到了充分重視。
南京市物價局在2002年給八達公司出具的價格認證書上寫著:“愛達花園三期”建築面積26878.04平方米,可售商品房面積26878.04平方米,作為公共配套的半地下室層高不足2.2米,不計面積……
該局在2005年還給愛達花園小區業主委員會作出答復,其中明確:在核定愛達花園三期商品房綜合平均銷售價格時,作為公共配套的地下室成本已納入商品房價格成本……
二審法院認為,既然半地下室是公共配套設施,不計入面積,包含在商品房價格成本中,其產權也就應當歸全體業主所有。而八達公司卻自行定價,拿出來二次銷售,這樣的買賣合同屬于無效。
近日,法院判決八達公司返還7350元給何先生;何先生在10天內將半地下室返還給業委會。
“因為法院確認半地下室歸全體業主所有,所以就得由業委會來接手。我們已經拿出了得到大家同意的方案:半地下室原來歸誰的現在還歸誰;測算面積,面積大的掏點錢補償面積小的。”7日,業委會主任李寶寧說,“3個業主總算贏了官司,接下來其他200多戶可能要組織一下,然後一起上法院。”
[維權觀點]
請多尊重購房者知情權
商品房“一價清”,指的是住宅商品房銷售中對購房者最終結算時只能實行一個價格。江蘇從2003年開始施行該制度,堵住了開發商利用不平等地位向消費者亂收費的可能。
其實,一些市民在實行“一價清”前購買商品房時,已經多掏了冤枉錢,這筆錢該如何討回?南京愛達花園小區3名業主耗時兩年打贏的一場官司就表明:開發商即使有再多的理由,即使合同看上去合法,但只要收費依據被認定為無理,就應該退還給購房者。這場官司還證明,請尊重購房者的知情權,永遠不要“忽悠”,法律終究會給他們一個公道。(記者
馬樂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