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法已于1月1日起實施,除了專家學者的正面解讀外,有一些地方的人大工作者對監督法的反應卻比較冷淡、消極,甚至有的還認為是人大工作的倒退,其中主要的理由是,該法沒有將多年來進行了探索且有一定成效的述職評議和個案監督納入監督方式和內容之中。在此,談談個人體會和認識。
首先,監督法的制定,使人大監督從探索實踐到規范完善,是人大制度建設的一大進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立至今,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人大工作經歷了一個較長時間的探索創新過程。地方人大在憲法和法律規定還不很完善的情況下,結合工作實際,做了大量有益工作,對促進民主法制建設和人大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由于法制不夠健全,有不少工作缺乏法制保障,使人大的權威和監督效果受到一定影響。如審議意見的法律地位,由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過去一直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對“一府兩院”的約束明顯不足,有的地方交辦效果好,有的地方效果差。監督法將“一府兩院”對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等情況向人大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的規定,使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得到重視,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得到了實現。
其次,監督法的制定,順應了人民群眾的願望和要求,是民意的重要體現。長期以來,如何制定一部適合中國國情和人大工作的監督法,是黨中央和各級人大、人大代表和社會各方面非常關注的問題。改革開放以來的歷屆全國人代會上,代表們多次強烈呼吁全國人大盡快制定和出臺監督法。如,1998年3
月九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期間,就有300多位全國人大代表分別依法提出了10件關于盡快出臺監督法的議案。《光明日報》以“眾首翹盼監督法”為題予以報道。近年來的全國人代會上,全國人大代表關于制定監督法的議案也比較多。監督法的制定,使人民群眾對違法行政、侵害百姓利益和司法腐敗、執法不公等問題的強烈反應,有了更加暢通的訴求渠道和制約機制。隨著監督法的實施,將更加有利于增強人大監督實效,督促解決人民群眾關心的一些熱點、難點問題。
再次,監督法的制定,規范國家機關權力,有利于依法執政,推進民主政治建設。法律的重要特徵之一就是人民意志,規范、協調各方關係。監督法在立法中,沒有把理論和實踐中尚有爭議的述職評議和個案監督予以規范,應當說是慎重的、實事求是的,是符合國家機關運行機制的。從這兩項工作的實踐看,盡管有一定效果,但其負面影響也不容忽視,如個案監督,有的地方從沒將監督案件提交常委會審議,提交主任會的也比較少,多數是內司委或法工委在處理,個別地方把個案監督變成了個人監督。同時,從工作方法上看,人大抓具體案件,既沒有精力,又沒有能力,不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抓一個案件,可能會有更多的不公正案件出現,與其說這樣,不如抓帶普遍性的問題,舉一反三,推動建立司法公正的長效機制。又如述職評議,在不少地方形式上轟轟烈烈,因國家機關的分工不同,監督的實質內容卻難與有關部門對接,評議意見及結果對幹部的影響和作用並不大,人大盡管投入了很大精力,但評議效果卻不如人意。在有的地方,甚至把評議會開成了表彰會,評議發言,你好我好大家好,連評議者自己都感覺沒有意義。按照依法治國和依法執政的要求,對于公民而言,法不禁止,即可為之;對于國家機關而言,法無授權,行權無據,則不可為之。根據監督法的立法精神,述職評議和個案監督于法無據,在今後的工作中,不再繼續進行。這兩項作了多年探索的工作,一下子不搞了,一些人多少有些失落,有些情緒,這是可以理解的。或許今後到了一定時候,在新的條件下,監督法修改中又有可能將述職評議和個案監督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但法律一經制定,必須堅決執行。當前的緊要任務,是各級人大必須積極主動抓好監督法的貫徹實施,用好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現在的問題在于,不是人大無權,而是要把權用好。只要認真用好、用足其中任何一項職權,就能推動解決人民群眾關心的一些問題,使人大權威更加凸現,從而不負人民的期望和重托。就此而論,監督法的制定,是人大工作的進步,不是倒退。 (學習時報第374期
蔣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