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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2月13日(星期二)上午10時,國務院新聞辦舉行新聞發布會,請中共中央紀委副書記、秘書長干以勝和監察部副部長屈萬祥介紹2006年中國的反腐倡廉工作等方面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圖為新聞發布會現場。(新華網
陳濤 攝) |
·直播:中紀委、監察部介紹2006年反腐倡廉工作
雖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已成為眾多反腐文件標準用語,但事實上,基層在預防腐敗工作上依然存在簡單化、形式化的通病。
從醞釀籌建國家預防腐敗局這一舉動中可以讀出,我國將進一步加大腐敗預防力度的信號。將分散于各部門的預防犯罪工作統一起來,有利于推動用制度預防腐敗,確保監督的連續性。
看似意料之外,卻在情理之中。
“中國正醞釀組建國家級的預防腐敗的專門機構”這一消息從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秘書長干以勝口中透露出來後,便迅即被各媒體當成快訊從新聞發布會現場發出。
然而對于普通民眾來說,“國家預防腐敗局”這一提法顯然陌生。為什麼要成立這樣一個機構?這一機構的建立對反腐有何作用?一時成為公眾心中最大的疑問。
而對深諳反腐形勢人士來說,一切盡在情理之中。
“這種想法由來已久。”2月15日,中紀委宣傳教育室監察專員閆群力在申明發表看法為個人觀點之後,向記者透露了這一訊息。
熟知內情的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廉政與治理中心副主任任建明教授也表示,提出設立“國家預防腐敗局的動議有一年多的時間了”。
“成立這一機構說明,中國反腐敗的思路在繼續推進,反腐敗端口正在前移。”反腐專家的點評簡明扼要。
落實公約的一個具體舉措
干以勝在發布會上還透露,組建“國家預防腐敗局”是認真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所規定的義務。
據閆群力介紹,《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六條明確規定,“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確保設有一個或酌情設有多個機構……預防腐敗”,並賦予機構“必要的獨立性,使其能夠有效地履行職能和免受任何不正當的影響”,同時提供“必要的物資和專職工作人員,並為這些工作人員履行職能提供必要的培訓”。
“在2003年12月簽署《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之後,中國就對公約在國內實施非常重視,專門成立了由25個部委組成的專門協調機構,目前,各相關部門已經就公約實施以及中國國內法與公約銜接等問題進行了全面係統的研究,並據此開始調整反腐敗體制,修改相關法律,完善法律制度建設。”任建明作了進一步的解釋,要“成立‘國家預防腐敗局’就是落實公約的一個具體舉措。”
亡羊補牢更要未雨綢繆
分析人士指出,反腐敗工作重心的調整,有著特定的背景。來自中紀委的消息,去年在受到黨紀處分的人中,因妨礙社會管理秩序、失職瀆職、違反廉潔自律規定和財經紀律而受到處分的黨員幹部為78980人,佔受黨紀處分人員的81.2%,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的3530人,佔受黨紀處分人員的3.6%。除此之外,還有37775人受到政紀處分。
反腐專家認為,雖然從總量上來看,觸犯黨紀國法受到制裁的只佔少數,但是,這些少數違紀違法者給所造成的危害卻是不可小視的。如果不加快建立教育和預防體制,那麼,司法機關懲處腐敗的壓力將會越來越大,整個社會也會不斷增加不滿情緒。
事實上,根據各國以往的經驗,反腐敗工作重心的變化帶有規律性。在設立反腐敗機構的早期,各國往往把打擊貪污犯罪作為工作的重心。隨著大局的穩定,反腐敗機關逐漸將工作重心從懲治腐敗轉移到教育公務員遵紀守法、預防公務員違法犯罪方面。
中國反腐敗工作遵循同樣的軌跡。相關報道顯示,自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國家反腐敗的工作主要集中在懲治重大貪污犯罪案件上,先後查處了一大批罪行嚴重的貪官污吏。
“如果我們只抓懲治這一手,可能一時見效,但往往是出現‘前腐後繼’的現象,損害黨和政府的肌體和形象,使反腐敗工作付出更大成本。”閆群力對記者說,“就像治感冒,吃一般的藥治的是表面,我們要研究病理病根,從源頭抓預防,效果才會越來越明顯,反腐力度才會越來越大。”
“中國政府對腐敗預防的重視從2000年前後就開始了,”任建明說,黨的十五大提出從源頭治理腐敗,實際上就是預防。
“預防成為反腐敗重要戰略是在2005年,這一年《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係實施綱要》(以下簡稱實施綱要)正式頒布。”任建明告訴記者,在實施綱要中,中央提出:要懲防並舉,注重預防;到2010年,建成懲治和預防腐敗體係基本框架。
2006年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紀委書記吳官正在《求是》雜志發表《要在源頭上防治腐敗》的署名文章,以扁鵲治病重預防為例,指出中國自古就講“萬事防為先”、“防患于未然”、“防微杜漸”等道理。
2007年1月11日結束的中紀委七次會議,重申了“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戰略方針。權威人士認為,這一戰略方針,將會對今後的反腐工作產生積極的影響。
紅旗出版社副社長黃葦町認為,“從注重事後懲治向注重事先預防為主轉變,是反腐敗鬥爭走向成熟的重要標志,也是我們從查處腐敗案件中總結的重要經驗教訓。”
黃葦町認為,無數事實說明,亡羊補牢不如未雨綢繆。加大預防,防患于未然,無疑是成本較低、效果更好的反腐敗措施。
“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剎風治標’逐漸向‘標本兼治’發展。于是就需要有這樣一個機構,來專門抓預防腐敗的工作。”閆群力說。
對預防性反腐敗機構深有研究的國家檢察官學院逸石和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崔宇航指出,建立國家廉政體係的最終目標,就是使腐敗行為變得“高風險”和“低回報”,因此該體係應被設計為預防腐敗在先,而不是依靠事後的懲罰。
任建明告訴記者,實際上,專門從事預防腐敗工作的機構以前也有,如檢察係統在2000年8月就成立了職務犯罪預防機關,但該機構側重的是案件查辦之後的“個案預防”,還不能完全勝任中國政府以及聯合國公約對于預防的要求。
閆群力透露,中紀委其實也有類似的預防機構,如中紀委的宣教室、黨風室、糾風室等,都有預防腐敗的職能,但單獨成立這樣一個機構,一是適應國際反腐合作的需要,二也是本身工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