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烏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馬某涉嫌販賣毒品一案。當審判長宣布帶被告時,一位年逾六旬的老太太被法警扶上了被告人的位置。
馬某今年61歲。2001年4月,她因持有10克毒品,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新市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6個月。2002年10月,她刑滿釋放。
沒有想到,事隔4年,2006年9月6日,馬某又在開發區某天橋下,從謝某(另案處理)處購買了10克海洛因,在交易完畢離開時被警方抓獲。這次,她又因販賣毒品被新市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
法院經審理認為,馬某的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由于她犯案5年內再次觸犯刑律係累犯,故作出上述判決。馬某卻認為她只是非法持有毒品,而不是販賣毒品,遂提出上訴。
3月12日,烏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你為什麼要購買毒品?”公訴人問。“我打算自己吸食。”馬某回答。但證據資料顯示,馬某並沒有吸毒史。法庭將對此案擇期宣判。 (記者孫懿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