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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員送氣釀火災 液化氣老板賠8萬
2007年03月16日 16:38:04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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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徐某在上崗前沒有對雇員進行必要的崗位技能培訓,導致雇員在從事雇用事務的過程中違章操作造成他人損失近8萬的惡果。3月15日,廣西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審結這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徐某被判決承擔賠償責任。

    2005年6月26日上午,家住河池市金城江鎮廣場社區三組的陳某家中液化氣耗盡,便打電話到徐某開辦的液化站,要求購買液化氣一瓶,該站指派雇員韋某將液化氣鋼瓶運送到陳某家。韋某到達後,在幫助安裝調試新的液化氣鋼瓶的過程中,造成陳某家廚房起火,繼而漫延至相鄰的三組38至41號民房。消防隊員經過近3個小時的努力,終于將火撲滅。

    2005年8月24日,河池市金城江區公安消防大隊作出了《火災原因認定書》和《火災事故責任書》及《“6?26”廣場社區三組38—41號居民家火災直接財產損失一覽表》,認定火災是由韋某違章安裝調試液化氣鋼瓶引起(徐某在韋某上崗前沒有安排對其進行過任何形式的消防安全培訓);韋某負火災事故的直接責任,韋某雇主徐某負間接責任;造成郭某等9人的財產71821元。

    徐某不服,申請河池市公安消防支隊重新認定,但該支隊經過重新的認定,也維持了金城江區公安消防大隊的認定。此外,因為房屋被燒毀,還造成屋主郭某等人的誤工費、房屋租金費等損失7187.66元。

    根據以上事實,金城江區法院認為,徐某與韋某形成的雇用關係,雇員韋某在雇用期間從事雇用活動致人損害的,應由雇主徐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韋某在從事雇用活動的過程中有重大過失,對導致火災事故的發生也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判決被告徐某賠償原告郭某等9人房屋損失、家俱損失、房屋租金損失、誤工損失等各項損失共計近8萬元;韋某對賠償款項負連帶賠償責任。

    宣判後,徐某不服上訴。

    河池市中級法院在認定一審認定事實的基礎上,認同了一審對案件的定性和裁判,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並將判決書送達了當事人。(作者:李喬 華衛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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