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設機構增加編制,不得核撥財政資金
■機構編制違規,責任追究落到具體人員
“地方政府的機構如何設置,編制怎樣管理,違反規定如何問責,都有了非常明確的規定。”國務院日前頒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中央編辦、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就此接受記者採訪時說,該《條例》與1997年公布實施的《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相配套,它的出臺標志著我國政府的機構和編制管理全面步入法制化。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說:“把有關職能配置和職責協調的要求寫進來,是《條例》的一個特點。”針對一些地方行政機構職責不清、推諉扯皮等問題,《條例》在機構設置環節做出了明確規定。地方各級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政府決定。
“對違反規定的,‘板子’要打到具體人身上。”中央編辦政策法規司司長王明珠說,《條例》規定,地方政府有擅自設立、撤銷、合並行政機構等八種行為的,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條例》還規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機構編制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依照國家規定的程序設置的機構和核定的編制,是錄用、聘用、調配工作人員、配備領導成員和核撥經費的依據。《條例》指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機構編制、人員工資與財政預算相互制約的機制,在設置機構、核定編制時,應當充分考慮財政的供養能力。機構實有人員不得突破規定的編制。禁止地方政府擅自設置機構和增加編制。王明珠說,《條例》特別強調,對擅設機構和增加編制的,不得核撥財政資金或者挪用其他資金安排其經費。同時,對超編進人等行為,也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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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規定的八種違法行為
擅自設立、撤銷、合並行政機構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的;擅自改變行政機構職責的;擅自增加編制或者改變編制使用范圍的;超出編制限額調配財政供養人員、為超編人員核撥財政資金或者挪用其他資金安排其經費、以虛報人員等方式佔用編制並冒用財政資金的;擅自超職數、超規格配備領導成員的;違反規定幹預下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置和編制管理工作的;違反規定審批機構、編制的;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記者黃慶暢)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共辦結各類案件3668件,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共辦結各類案件8105007件。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13日在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作報告時通報的司法統計數字。
“一年810多萬件案件,這是一個龐大的數字,平均到每一天就是2萬多件。”來自山東的全國人大代表尹忠顯說。
為什麼多年來案件數量一直居高不下?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曹建明解釋說:“造成案件數量上升的主要原因是我國正處在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時期,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而且越來越多的矛盾糾紛進入到司法程序。”
事實上,“案多人少”已成為近年來兩會上代表委員們關注的一個問題。以佔全部案件絕大多數的民事審判為例,近年來,民事法官年人均結案達到120余件。就是在案件較多的基層法院和人民法庭,一個法官一年辦幾百件民事案件的情況也不少見。
與此同時,不容樂觀的另一個現實是:2000年以來,全國共有近2萬名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基層法官因各種原因離開法院。在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基層法院條件艱苦、經費不足。一些法院發不出工資,甚至一年才發4個月工資;一些地方甚至“辦公無房、審判無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