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度,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是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迫切需要,也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係的客觀要求。今年三月在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企業所得稅法,正是這樣一部關係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要法律。
在企業所得稅法領域,我國一直實行的是內外有別的“雙軌制”,即對外資企業適用的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對內資企業適用的是《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這種“內外有別”在形式方面主要體現在二者分別立法,而且效力各異,對外是法律,對內是行政法規;在實質方面主要體現在企業所得稅的徵稅主體和收益權主體不同、納稅義務人規定不同、稅率高低不同、稅前扣除標準不同、對資產的稅務處理不同、稅收優惠政策不同等。由此導致內外資企業在所得稅負擔方面存在很大差異,不平等的稅收待遇既不符合市場公平競爭的原則,又會削弱國內企業競爭力,不利于提高我國經濟整體競爭能力。
“雙軌制”的存在只是一種權宜之為,而不是長遠之計,其存在的合理性基礎在于能在一定時期、一定程度上吸引外資,推動本國經濟發展,但從長遠來看,特別是從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要求來看,“雙軌制”不應當長期存在,也不可能長期存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是WTO國民待遇原則的要求,是市場經濟進一步發展的要求,是稅收公平原則的要求,也是消除惡性國際稅收競爭的要求。我國自1993年底就提出了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的目標,但一直未能實現。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以來,共有541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16件議案,要求制定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
統一企業所得稅法的制定,不會對吸引外資產生負面影響。自20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以來,為吸引外資進入中國、發展經濟,我國對直接投資的外國資金給予諸多的稅收優惠。實踐證明:這一內外有別的稅收辦法在緩解我國改革開放初期資金緊張,引進國外先進技術,促進我國經濟發展等方面曾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在入世協議過渡期結束後,外國投資者進入中國的限制將大大減少。這意味著運用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吸引外資的必要性已經顯著減弱。同時,隨著外資企業進入中國服務業等經濟領域,國內企業面臨著與外國企業爭奪國內市場份額的競爭。
更重要的是,我國穩定的社會政治環境、較低的勞動力成本、巨大的國內市場等有利條件已成為吸引外資進入中國的決定性因素,稅收優惠措施在吸引外資方面的作用有所降低。統一企業所得稅法在取消專門針對外資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後,我國還制定了一係列促進國內產業結構升級換代、推動地區經濟和諧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形成了以產業政策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政策新格局。對外商所得稅的優惠體現產業政策導向,吸引和鼓勵外商對農業、環保以及技術密集型產業、行業等進行投資。可見,外資進入我國鼓勵發展的產業和地區同樣可以獲得巨大的收益。
統一企業所得稅法將按照公平原則,實現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的無差別稅收待遇。這樣,既有利于提高我國引進外資的質量,提高我國產品的科技含量,又有利于優化我國的產業結構,提高內資企業和民族產業的競爭力,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從而促進平等競爭機會的形成,建立統一、規范、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統一企業所得稅法雖然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稅率,減輕了內資企業的平均稅收負擔,但並不會影響我國稅收收入的持續穩定增長。因為降低內資企業的稅收負擔,可以促進內資企業平等參與市場競爭,促進內資企業的發展,從長遠來看,有利于擴大企業所得稅的稅源,擴大企業的稅基,從而最終增加企業所得稅收入和財政收入。
統一企業所得稅法制定的過程,同樣是原有企業所得稅法規清理的過程。兩稅合並之後,原有的企業所得稅法規都將得到清理,企業在繳納所得稅過程中所要適用的法規將大幅度減少,原有的矛盾和衝突的規定將得到修正,法規的體係化和透明度得以提高。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新企業所得稅法,提高了企業所得稅法的效力位階,其權威性和法律拘束力進一步提高,將更有利于企業在作出經營決策時預見其所可能承擔的稅收負擔。
總之,統一企業所得稅法是一部既適合中國國情,又參考國際通行做法的現代法。其制定與實施,無疑在實現內、外資企業的平等稅收負擔;引導企業資金的流向,調整產業結構,實現區域均衡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建設公平競爭環境等方面將產生重大的深遠影響。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是一部具有深遠歷史意義的法律。(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 劉劍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