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和解 返還賠償請求人12萬
今天上午,當江西籍商人張某從廣東省揭陽市公安局揭陽經濟開發試驗區分局(下稱試驗區分局)有關負責人手中接過12萬元時,禁不住流下了熱淚。根據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作出的決定,張某撤回其賠償的申請。至此,揭陽市首宗涉及公安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在揭陽中院賠償委員協調下得以成功解決。
今年24年的張某是江西省會昌縣人。2004年3月1日,張某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試驗區分局扣押現金6萬元。之後,試驗區分局又扣押張某在揭陽市區某信用社的存款10萬元和在中國農業銀行贛州市分行的存款人民幣9萬余元,總共扣押25萬余元。2004年8月,榕城區人民檢察院以張某犯敲詐勒索罪向榕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案經一審、二審,揭陽中院于2005年7月作出終審刑事判決,認定張某敲詐勒索他人財物6萬元,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2006年3月28日,張某在服刑期間委托其律師向試驗區分局申請確認偵查期間扣押其名下存款19萬元的行為違法,並要求國家賠償,試驗區分局逾期未予答復。同年6月2日,張某又向揭陽市公安局申請復議,該局也逾期未作出決定。9月18日,張某以試驗區分局違法扣押其存款為由,向揭陽中院賠償委員會申請國家賠償,要求試驗區分局賠償其被扣押的存款19萬元。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揭陽市中級法院賠償委員會充分發揮協調解決行政爭議的職能作用,在賠償委員會的賠償決定送達之前,揭陽中院副院長、賠償委主任方建生主動向市委政法委匯報案情,爭取有關領導的重視和賠償義務機關的配合,要求辦案法官認真細致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爭取化解矛盾,平息糾紛,實現“案結事了”。同時,幫助當事人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提出具體的處理意見,促使雙方在自願的前提下,各自做出讓步,達成和解協議。隨後,揭陽市中級法院賠償委員作出決定,允許張某撤回賠償的申請。雙方當事人均對協調的結果表示滿意,取得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作者:宿華文 林育勝 林武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