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受賄罪和徇私舞弊罪,彭山縣看守所原所長何學建、原指導員吳偉,被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2年、2年。3月26日,彭山縣有關方面作出決定,開除二人黨籍,開除二人公職。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2月至8月,何學建在任彭山縣看守所所長期間,先後收受在押犯周某及其女友、親友等人給予的現金10.5萬元、價值1萬余元的中華香煙19條。吳偉得知信息後,從何學建處分走現金5000元。同時,吳偉還分別收受周某及其親友給予的現金6888元、價值2200元的手機1部,價值1200元的中華香煙2條。
二人受賄後,多次允許或安排周某與其多名親友在看守所或當地賓館、醫院會面或通信,並允許周獨自返回成都。周因犯挪用資金罪和虛報注冊資本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2005年7月26日,法院向彭山縣看守所送達執行通知書時,何學建、吳偉明知罪犯已判刑,判決已生效,但二人卻不按規定將周某交付監獄執行,反而應周某要求,共同在彭山縣某醫院為其開具了虛假的病情證明,何學建還為其填寫了《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並報批了有關部門,為周某辦理了保外就醫所需的手續。
2006年1月26日,何學建、吳偉因涉嫌徇私舞弊罪被批捕。同年12月5日,何學建被成都市溫江區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吳偉犯徇私舞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何學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今年2月1日,成都市中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劉樹軍黃黨發
實習記者丁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