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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派出所所長貪污40余萬元被判處12年徒刑
2007年04月04日 08:30:14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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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順義公安分局後沙峪派出所原所長蘇躍民,夥同所內警長李紅文,5年間侵吞公款及財物價值47.6萬元。近日,順義法院以貪污罪判蘇躍民有期徒刑12年,李紅文因揭發有功被免予刑事處罰。

    2001年12月至2006年4月間,任後沙峪派出所所長的蘇躍民,先後多次以“打白條”的方式將40余萬公款取出佔為己有,這些錢都是政府給派出所的撥款和所內治安費。

    蘇躍民在庭上辯稱,自己取錢是為了報銷手機費和醫療費,曾和領導請示過,但他的領導對此予以否認。此前,蘇躍民在向公安機關供述時還說,他把這些錢都花在疏通上下級關係上,但庭審時,他又翻供說錢都借給別人做生意、買房子了。

    此外,蘇躍民還讓派出所司機和警長李紅文先後幫他買了一臺價值9900元的背投電視和兩臺價值2.6萬元的筆記本電腦,而李紅文被控貪污的2.6萬元錢正是幫蘇躍民買電腦的錢款。

    經法院查明,蘇躍民利用擔任派出所所長的職務便利,5年間先後9次侵吞公款及所內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47.6萬元,李紅文侵吞公款人民幣2.6萬元。

    據了解,蘇躍民和李紅文被人匿名舉報到檢察院反貪部門,辦案人員經過調查核實後,在蘇躍民家中搜查並扣押了全部涉案財物,現已發還給後沙峪派出所。

    法院認為,蘇躍民、李紅文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款物,其行為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以及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已構成貪污罪,應予懲處。

    鑒于蘇躍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紅文向司法機關揭發蘇躍民的部分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屬立功,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因此免除其處罰。(記者:裴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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