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少女小雨(化名)幫助殺人男友丟棄兇器、購買火車票逃跑,是否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根據刑法的規定,結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涉嫌窩藏罪的犯罪嫌疑人小雨作出了相對不起訴的決定。前日下午,在檢察官的陪護下,小雨終于走出了看守所,回到了親人的懷抱。
事發:路邊受人欺負男友動刀
19歲的小雨來自湖南的一個小鄉村。去年7月23日,小雨和男友從老家來到深圳打工。
8月1日晚上9點多,小雨和男朋友戚某到葵涌一個溜冰場玩。在溜冰過程中,羅某故意撞倒小雨,引起戚某不滿,兩人發生了口角。羅某夥同吳某等3人仍不罷休跟隨著戚某和小雨,一直跟到葵衝中心小學門口附近將兩人攔住,強行將戚某拉到旁邊一個小店門口,隨即3人對戚某進行毆打。戚某在抵抗過程中,拿出隨身攜帶的一把匕首,刺中羅某胸部,致使羅某死亡,又持匕首亂劃,將吳某的腿部和張某頸部劃傷(鑒定為輕微傷)。戚某刺人後和小雨一起逃跑回住處。
落網:幫男友出逃不料都被捕
小雨慌忙幫戚某把衣服上的血跡洗掉,隨後又收拾行李跑到龍崗布吉坂田,逃跑過程中,小雨將戚某作案用的匕首拋到路邊草叢中,逃到坂田後,小雨又幫戚某定購回老家的火車票,又幫戚某染發,戚某隨後坐火車逃往湖南。8月3日上午,戚某在火車上被警方抓獲。當天晚上,小雨也在坂田一家歌舞廳被抓獲。由于小雨涉嫌窩藏、包庇,2006年9月6日,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小雨。
幸運:女檢察官決定不起訴
該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後,考慮到小雨在案發時未滿18周歲,屬于未成年人,市檢察院院公訴一處專門派出一名女檢察官來承辦此案。檢察官在仔細分析案情後,認為小雨的行為符合窩藏罪的特徵,但是其本身開始是受害一方,又是未成年人,且犯罪的主觀惡性小,建議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說法:她本身就是受害人
承辦該案的女檢察官鐘華介紹說,根據刑法規定,窩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
從案情來看,小雨雖然實施了窩藏的行為,其案發時未滿18歲,屬于未成年人犯罪,根據刑法的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且,小雨是犯罪嫌疑人羅某、吳某均涉嫌尋釁滋事罪中的受害一方,其對故意傷害的發生並不存在過錯。根據兩人的供述,戚某逃跑主要是害怕遭到羅某的報復,兩人當時不知道張某已經被刺死。結合寬嚴相濟的有關刑事政策,最後決定對她做不起訴處理。(記者
閆曉光 通訊員 孟廣軍 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