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度鬧得沸沸揚揚的省內首例“信騷擾”行政訴訟案作出終審宣判:維持一審判決,撤銷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作出的給予李某行政拘留3天的行政處罰決定。
寧德市蕉城區的李某與張某是樓上樓下的鄰居。張某是一名音樂教師,利用業余時間在家當家教、彈鋼琴、練聲樂。去年高考之前,為了不影響女兒復習,李某和女兒發短信給張某,要求高考期間張某暫停家教,遭到拒絕。其間,雙方短信均有過激言辭。隨後,張某向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報案,以李某“信騷擾”為由,要求公安部門處理。去年9月11日,蕉城公安分局給予李某行政拘留3天的治安處罰。李某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後,拘留處罰沒有執行。
一審過程中,李某在法庭上出示了手機卡的原始存儲記錄,其中有8條是張某發來的短信。張某則僅提供了3條短信記錄。
李某認為,自己是用商量的口氣給張某發送短信,因遭到張某謾罵後而予以回擊,所以,雙方互發短信對罵的行為不屬于“信騷擾”。
蕉城公安分局則辯稱,李某多次向張某發送信息,幹擾了張某的正常生活,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應對李某進行行政拘留。
今年1月11日,蕉城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蕉城公安分局認為李某幹擾了張某正常生活的認定沒有事實根據。同時,蕉城公安分局既沒有調查發送信息的起因,也沒有對李某和張某之間互發信息的形式作出認定,甚至沒有對張某發送給李某的信息內容進行公正調查,因此也屬于程序違法。事實上,李某向張某發送信息係事出有因,且雙方有來有往,信息內容基本相同,不屬于無端發送騷擾信息。
因此,蕉城區法院一審判決:撤銷蕉城公安分局給予李某行政拘留3天的處罰。
事後,蕉城分局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寧德中院審理後認為,蕉城公安分局作出處罰決定時,既沒有對短信內容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且在李某要求陳述和申辯時,也沒有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允許李某申辯。因此,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蕉城公安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明顯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予撤銷。 (作者:方 萍)